首頁 長安與河北之間:中晚唐的政治與文化

三、唐廷處置“貳臣”政策的形成與轉變

至德二載十月,唐軍收複兩京之後,如何處置俘獲的“貳臣”,便被提上議事日程:

初,汾陽收東都後,差人送偽朝士陳希烈等三百五十餘人赴京,兼奏表請從寬恕以招來者三表。上皇以朝官不扈從,其恨頗深,遂下敕雲:“初陷寇逆,忽被脅從,受任數年,得非同惡,戴天履地,為爾之羞,宜付三司詳理處分。”後三司讞刑奏曰:“達奚珣、珣子摯、薛兢、韋恒、韓澄、井大通、丹大華、劉子英罪當大辟。陳希烈、張均、門用之、郭納、許彥蒿並賜自盡。許房、宇文班、盧自勵、達於□、蕭克濟、陳□、柳芳、李彥光、何昌裔、郝處俊、崔肅等流於徼外,勿齒。”帝曰:“珣、摯父子同刑,人所不忍。”降摯一等,囚於所司。太師房琯曰:“張均欲往賊所,望五陵涕泣而不忍去也。”遂減死一等,流於崖州。[106]

在光複之初,對陷偽官員處分的輕重,便已激起朝野爭論。作為率軍收複兩京的前線統帥,郭子儀從一開始就力主懷柔,“初聞廣平王奉宣恩命,釋放陳希烈已下”[107],所謂廣平王恩命,無疑是由軍隊實際的統帥郭子儀承製下達的,同時郭子儀也上表請求從寬處分陷偽之臣,但他的主張並未得到朝野上下的普遍支持。幾乎與之同時,“關東獻俘百餘人,敕皆斬之”,雖賴監察禦史李勉的進諫,得以獲免[108],無疑透露出肅宗本人的態度。

重者刑之於市,次賜自盡,次重杖一百,次三等流、貶。壬申,斬達奚珣等十八人於城西南獨柳樹下,陳希烈等七人賜自盡於大理寺;應受杖者於京兆府門。[113]

值得注意的是在所謂六等定罪中,前三等實際上都處以死刑。其中達奚珣、韋恒遭腰斬更溢出了《唐律》規定的範圍,依據《唐律》,死刑僅有絞、斬兩種[114],而“重杖一百”表麵上是代替極刑,存君主恩赦之意,但執刑的結果則是“達奚摯、張岯、李有孚、劉子英、冉大華二十一人,於京兆府門決重杖死”[115]。除陳希烈等七人賜於大理寺自盡外[116],達奚珣等十八人斬於獨柳樹下,“集百僚觀焉”[117],達奚摯等二十一人杖斃於京兆府門,皆屬在公眾場合行刑[118]。而且在此之前,已令這些貳臣“免冠徒跣,撫膺號泣,以金吾府縣人吏圍之,於朝謝罪”[119],當眾的羞辱及公開而嚴厲的懲罰,無疑皆為了收取“與眾共棄”效果。除了懲處貳臣本人之外,更帶有以儆效尤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