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聖賢啟示錄

大法2

關於概念

當我們提出自由的概念,許多經驗都可以統一到一個範疇內。這間房間充滿著臭味和煙霧,暴君發號施令,母親乞求,鞋子擠腳。此時總會采取一些措施,必須走到門前,必須組織起義,必須弄錢,必須脫鞋。當自由在召喚,人們必須做許多事。如果想要推翻暴君,人們也許不得不忍受臭味和煙霧。但是如果想要脫下擠腳的鞋子,也許得將自己從母親的乞求裏解脫出來。如果使用這樣一個綜合而又普遍的概念,例如自由,人們得小心,從某種意義上來講要吹毛求疵一些。

為了得到一件東西,人們必須先將其冷卻。為了吃到它,必須再將其煮開。如果我斷言,一等於一,那麽我就確定了一件事——現在它等同於自身,僅僅等同於自身,不做其他事了——現在我的意識中沒有更多輕浮的東西,但是事實上也許有輕浮的東西,即被雇傭的、結盟的、卷入危險行動的、在妥協中搖擺不定的、背叛的、受罪的、被脅迫的、自私的,等等。當我前去觀察這些特征,我觀察到其中包含的一種特征,即這些特征會發生變化,它們減弱或增強,直至不可辨認。

如果將大法理解為關於群體過程的學說,這樣的理解是最佳的。它從不將事物分散,而是將它們視為一個群體,既有相似或親緣的事物,也有其他不同的事物組成的群體,此外,大法在群體中將它們鬆散開來。

在大法中,平靜隻是衝突的邊緣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