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轉向大眾:晚清報人的興起與轉變(1872—1912)

一、社會動員背後的報人

(一)報刊與結社

晚清報刊通過兩種方式來發揮在政治參與、社會動員的獨特功能:一是在政治結社合法化之前,自身作為一個“合法”社團發揮組織功能,形成一種事實上的“文字結社”;二是報人與社團的緊密勾連,充當思想解放和集體行動的發起人,這對催生中國現代社會運動至為關鍵。

文人結社特別是政治性質的結社,一直為曆代政權所禁止。有清一代,更是高壓禁區。甲午後社團一度借危亡之勢興起,卻不敢不強調“自強救國”,張之洞承認這種群集乃是“目睹欺淩”和“諸事停滯”,“於是倡為民權之議,以求合群而自振”[1]。但結社一旦展開,介入現實政治則是應有之意。一開始就旨在開展一種廣泛的改革運動,試圖從體製外施加動力。戊戌黨禁之後,諸多社團被宣布非法,一直到1908年的《結社集會律》,官方仍不承認“政治結社”,隻承認一般集會結社合法。此間雖有1904年承認商會合法地位和1906年後的預備立憲,最高統治層對幹預政治的結社,態度並無鬆動,甚至在《各學堂管理通則》中明確說明,學生自治團體為非法。1907年農曆十一月,官方先後下詔不準學生幹預國家政治,禁止紳商士庶幹預政事。[2]開放黨禁和政治結社的解禁要到武昌起義後,在所謂《重大信條十九條》中才被迫倉促承認。

現代政治生活的一大特征,正是結成或通過新興社會集團參政。政治結社雖不為官方承認,晚清以學術、實業麵貌出現的團體一直大量存在,不斷發展,這推動了一般性集會結社被寫入《憲法大綱》,從而突破二百多年的結社禁令。預備立憲後清廷頒布《結社集會律》:“凡以一定之宗旨合眾聯結公會,經久存立者”為“結社”,認可“與政治及公事無關者,皆可照常設立,毋庸呈報”。隻是將其中有關政治者稱為“政事結社”,此“非呈報有案,不得設立”。[3]這個共有三十五條的法律實際承認了言論、集會和非政治結社的合法性。據統計,清政府宣布預備立憲前後,“不包括秘密活動的革命團體,僅僅公開性的結社,就有六百餘個之多”[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