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方法論缺陷的直接後果是無法對異化勞動第四個規定作出說明。細心的讀者可能已經注意到,到目前為止我們討論異化勞動時都隻涉及前三個規定,而沒有涉及第四個規定,這是為什麽呢?因為第四個規定與前三個異化規定相比完全是另類。關於異化勞動的第四個規定,馬克思這樣寫道:“人同自己的勞動產品、自己的生命活動、自己的類本質相異化的直接結果就是人同人相異化。”[8]
“人同自己的勞動產品、自己的生命活動、自己的類本質相異化”顯然是指異化的前三個規定,而這三個異化規定的結果就是“人同人相異化”。為什麽能夠得出這樣的結論?這裏的“人”究竟指的是誰?是雇傭工人,是資本家,還是普通的市民?“人同人相異化”,是指雇傭工人和雇傭工人、雇傭工人和資本家、資本家和資本家,還是指市民和市民?馬克思對這些疑問沒有作出明確的解答,卻隻是重複著一個簡單的類推,即“當人同自身相對立的時候,他也同他人相對立。凡是適用於人對自己的勞動、對自己的勞動產品和對自身的關係的東西,也都適用於人對他人、對他人的勞動和勞動對象的關係”[9]。實事求是地講,這很難說是嚴格的內容規定,同前三個規定相比,第四個規定顯得太過簡短,甚至可以說沒作規定。馬克思為什麽會這樣對待第四個規定?前麵說過,這是異化勞動理論的方法論缺陷所致。自我異化邏輯雖然可以很好地說明“人同自己的勞動產品、自己的生命活動、自己的類本質相異化”,但是,“人同人相異化”則顯然不適應自我異化邏輯,因為它超出了“孤立人”的範圍,至少需要兩個對等的、獨立的個人,否則構不成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當然也就無所謂“人同人相異化”了。如果說“孤立人”的邏輯屬於單純的主客邏輯的話,而“人同人相異化”則屬於複雜的主體與主體、主體與客體的關係邏輯。對這樣一種複雜的邏輯,恐怕隻能依據一個商品生產和交換的體係即市民社會來說明。總之,在我看來,馬克思之所以沒有對第四個異化規定作出說明隻是因為他無法作出說明[10],因為在《第一手稿》中他還受製於自我異化的邏輯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