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黑格爾的哲學是“精神”的哲學。精神概念的特征之一就是“將對象主觀化(主體化)”。所謂“將對象主觀化”,是指作為主體的自我意識或者精神通過自我異化和自我複歸,將自己設定的外部對象重新領回到自身當中,外部世界要想被人理解、掌握,其本身也必須要納入到主體(主觀)世界之中。正像我們在前麵所分析的,這種精神概念也正是黑格爾取消對象的“物性”或者“對象性”的原因之所在。換句話說,精神的自我運動框架本身包含了輕視外物存在的傾向。如果以此框架來認識自然,即使我們將運動主體從精神或自我意識置換成“現實的人”,先於人類而存在的自然界的本源意義以及自然的存在論意義也會有所減弱。這是由這一框架本身所決定的。
後來,隨著對黑格爾辯證法的吸收,在[對黑格爾的辯證法和整個哲學的批判]一節的後半部分、《關於費爾巴哈的提綱》、《德意誌意識形態》以及成熟時期的經濟學著作中,馬克思開始批判費爾巴哈的直觀性和非中介性,主張要把“對象、現實、感性”等“當做感性的人的活動,當做實踐去理解”。這也就意味著,要“從主體方麵去理解”“對象、現實、感性”等[31],這與要將對象納入到與主體的相關關係中去理解的黑格爾是頗為一致的。當然,在馬克思那裏,無論是主體還是對象都與黑格爾的設定不同,是“現實的人”和客觀的對象及其運動。正是因為看到這一點,盧卡奇和施密特等人都曾經把馬克思的自然概念解釋成“社會曆史概念”。所謂社會曆史概念,通俗地講,就是自然隻有納入到了人的“對象性活動”、勞動實踐領域,才是可認識和評價的。類似的觀點也曾出現在20世紀八九十年代我國有關“實踐唯物主義”以及“實踐哲學”、“主體性問題”的討論中,我國的很多學者也將自然視為一個“社會曆史範疇”。的確,這是馬克思自然認識的一個方麵,甚至可以說是一個主要的方麵。但我想要著重強調的是,即使在高度強調人的主體性和實踐作用的情況下,馬克思也仍然沒有放棄上述的“對象性”認識,沒有輕易地將對象歸結於主體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