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三手稿》中,馬克思針對人被黑格爾理解為自我意識,“人被看成非對象性的、唯靈論的存在物”[42]這一點,從費爾巴哈的自然主義出發,將人視為一種擁有肉體的生命存在、“自然界的一部分”[43]。馬克思這樣寫道:“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人作為自然存在物,而且作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一方麵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動的自然存在物;這些力量作為天賦和才能、作為欲望存在於人身上;另一方麵,人作為自然的、肉體的、感性的、對象性的存在物,同動植物一樣,是受動的(leidend)、受製約的和受限製的存在物。”[44]
從這段話來看,馬克思關於“人是一種自然存在物”的規定至少包括了兩層含義:第一,自然是人類存在的自然史或者生物學的前提,如果我們可以把人的產生看成是宇宙→地質學→生命→人類這樣的自然進化過程的話,人顯然是從自然界中誕生出來的、自然進化的產物。第二,人是“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既然是有生命的,或者說隻要還具有肉身,他就不得不依靠外部自然去生存,無論其進化到何種程度,也要以大地、水、空氣、食料等為自己生存的必需條件,通過與外在自然的物質代謝,來維持自己的生命活動。這是一個“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無法擺脫的自然的局限,是生命的真理。在這個意義上,人相對於大自然而言,仍然是次生的。大自然對於人而言,是一個本體論意義上的存在。
但是,人畢竟不同於無機物,作為“能動的自然存在物”,他還擁有“素質”、“能力”、“衝動”、“有**”等“自然力”和“生命力”,他還必須主動地去從事滿足欲望的生命活動,譬如,饑餓了就需要“吃”,寒冷了就需要“住”等。人在被動地適應自然的同時,為了生存還會積極地、能動地去改變外在的自然界。對這一轉變過程,馬克思有過一段精彩的描述:“因此,人作為對象性的、感性的存在物,是一個受動的存在物;因為它感到自己是受動的,所以是一個有**的存在物。**、熱情是人強烈追求自己的對象的本質力量(Wesenskraft)。”[45]也就是說,正因為是“受動的”才必然會轉變為“有**的”,人的能動性是從受動性中產生出來的,這是生命的辯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