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首先呈現個別的形態,“個”所體現的,便是此種形態,而代詞“這”(this)則常常用於表示上述個別性。與“這”相聯係的個別性具有界限的意義:此個體非彼個體,它使個體之間彼此區分。個體既是“個”或“這”,又有其“體”,“體”不僅賦予個體以實在性,而且使之成為不同屬性或規定的承擔者。作為多樣屬性或規定的承擔者,個體同時表現為具體的統一體:特定個體內含的多樣規定或屬性總是統一於此“體”,並在其中彼此相關。從後一方麵看,個體既具有個別性,又展現為特定的統一體,當16—17世紀的哲學家蘇雷茲(Francisc Suárez)將個體稱為“單個的統一體”(individual unity)時,似乎已注意到“個”與“體”的以上關聯。[1]當然,他對個體的這種理解,又與其唯名論趨向相聯係。
作為統一體,個體包含著自身的係統與結構,一旦個體原有的結構發生根本變化,則該個體便不複存在。一支粉筆如果被碾碎,化為粉狀,便不成其為原有個體(即不再是原來意義上作為特定個體的粉筆),因為其原先的聯結方式、結構已完全改變。這裏同時也體現了個體不可還原的性質:個體所內含統一體,是個體存在的基本形態,如果被分解或還原為某一更原始的部分或構成,則原來的個體也就隨之消逝。木製的家具由木材製成,但某一特定的家具(如一個書架)如果被全部拆解,便僅僅成為木材,而不再是作為個體的家具;動物包含骨架、肌肉、血液,等等,但某一動物(如一頭牛)如果被分解為骨、肉、血,並還原到骨架、肌肉、血液的層麵,同樣也不複為原來的個體。這種不可還原性,使個體在某種意義上表現為原初的統一體或存在的基本單位。[2]
作為原初的統一體或存在的基本單位,個體雖屬於一定的類,但它本身卻無法再個例化。以人而言,人作為類包含蘇格拉底、孔子等不同的個體,但蘇格拉底、孔子之下卻無法再劃分出其他的人類個體。與這一事實相聯係,個體的根本特點有時被理解為“非個例性”或“不可實例化”(noninstantiability)。[3]從名與對象的關係上說,“非個例性”或“不可實例化”首先與專名(如“孔子”)或限定之名(如“北京大學的現任校長”)相聯係。個體的這種不可個例化以及它與專名或限定之名的關聯,從不同的方麵展示了個體的獨特性或唯一性。獨特性意味著每一個體都包含其他個體不具有的規定,唯一性則表明不存在兩個完全相同的個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