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創造性心理學

第二節 創造性人格

“人格”一詞,在漢語的語義上,可做兩種解釋,一是心理學裏的個性,主要指氣質和性格;二是社會學裏的品格。前者是指個體的差異,可以是人格的個性特征;後者是指道德品質的高低,可以稱為人格的品行特征。但兩者又是密不可分的,很難區分人格的個性特征和品格特征。而我們這裏,更多的還是將人格的個性特征作為心理學的概念。

比起創造性思維或創造性智力因素,創造性人才更需要創造性人格(Personality)或個性。所謂創造性人格,即創造性的非智力因素,是人格在創造活動中的表現。美國心理學家韋克斯勒(D.Wechsler)曾收集了眾多諾貝爾獎獲得者青少年時代的智商材料,結果發現,這些諾貝爾獎獲得者中大多數並不是高智商,而是中等或中上水平的智商,但他們的非智力因素或人格因素與一般人有很大的差別。

一、人格的特點

人格這個概念是一個社會範疇,是許多學科的研究對象。在人格心理學中,有關人格的定義很多。美國人格心理學家阿爾波特(G.W.Allport)於1937年統計了西方心理學關於人格的定義,竟達50種之多。大致可以歸納為三個方麵:一是強調人格的內在結構與組織,二是強調人格差異,三是強調內外環境、遺傳與社會對人格形成的作用。蘇聯心理學家把人格稱為“個性”,一般是從人的精神麵貌給個性下定義的。這又有兩種情況:一是強調個性是具有一定傾向性的各種心理品質的總和;二是強調個體差異。由於前者強調整體性和動力作用,所以成為20世紀90年代蘇聯心理學界公認的定義。我國心理學家在理解人格或個性時,一般強調兩個問題:一是把人格或個性看成是個性意識傾向性和個性心理特征的總和;二是強調人格或個性的四種特征,即全麵整體的人、持久統一的自我、有特色的個人和社會化的個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