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催眠術:原理、方法與應用

一、催眠的定義

催眠現象的神秘和複雜,導致了對催眠的多種定義,就是催眠專家和專業組織的說法也不盡相同。

布萊恩(W.L.Bryan)認為,催眠是一種正常的、生理的、意識的變更狀態,它與清醒狀態相似,盡管並不相同。它的產生所需要的兩個基本條件是:注意的相對集中和周圍區域的抑製。催眠狀態有三個主要特征:增加心理過程的集中;增加身體的鬆弛;增加對暗示的感受性。

愛爾曼(Dave Elman)認為,催眠是運用直接或間接提示,來誘導出暗示敏感度增高的狀態,繞過了心靈的批判機製,選擇性地注意被給予的暗示。

阿德爾(Harry Alder)認為,催眠是一種思維狀態,在該狀態下人們比正常情況更願意遵照他人的建議行事。

艾瑞克森(Milton H.Erickson)認為,催眠是一種“注意力焦點的縮小”,是大腦功能由言語優勢半球轉向想象優勢半球。

英國醫學會對催眠的定義是:由他人引起被催眠者注意力的暫時變動狀態,在這種狀態下,對象可以自然地或由言語及其他的刺激產生多種不同的現象,如意識和記憶的改變、暗示性的增高,並出現一些非同尋常的反應和觀念。

美國心理學會(APA)對催眠的定義是:催眠是一種由他人引導的注意力暫時改變的狀態。伴隨這種狀態,由指導語或其他刺激誘導出各種現象,包括意識與記憶改變、受暗示性增強,以及正常狀態下不易出現的反應及想法。

美國心理學會催眠心理學分會常務委員會對催眠做了如下解釋:催眠是一種程序,在實施過程中由健康專業或研究人員對求詢者、病人或個體施以暗示,使之能體會到感覺、知覺和行為的改變。催眠誘導內容決定催眠實際內涵。盡管有多種誘導方法,但絕大多數內容都是讓受術者感到放鬆、平靜以及進入良好狀態的暗示,還有訓練受術者進行想象和體會愉快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