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催眠術:原理、方法與應用

二、對催眠的誤解

長期以來,人們對催眠有各種各樣的誤解。例如,人們認為催眠就是催人睡眠;催眠的作用是由催眠師的法術或特異功能引起的;隻有患病或意誌軟弱的人才能被催眠;催眠術本身就是心理治療;催眠是危險的,會失去知覺;在催眠狀態下,個人隱私會完全暴露。

實際上,催眠並不是睡眠狀態,無意識狀態,盲從狀態,心智低下狀態,受人控製狀態,自我失控狀態。

有人認為,在催眠狀態下人可能會做出違反倫理道德和法律的事,實際上並非如此。比如,催眠師發出偷錢包的暗示,受術者通常會拒絕執行;對當眾脫褲子的指令,受術者也會窘迫不安,甚至發怒。這表明,在催眠狀態中的人並非完全無意識。

在臨床工作中,一些受術者往往認為自己沒有進入期望中的催眠狀態,而否認自己被催眠,但實際上我們卻可以觀察到與催眠相關的行為和生理指標的改變。

目前,催眠學者大多認為催眠狀態是一種比較專注的意識狀態,它既非睡眠狀態,也不是清醒狀態,而是似睡非睡、似醒非醒的一種變異的意識狀態(an altered state of consciousness)。被催眠者所感受和經曆的,通常是意識狀態的變化。

在催眠狀態時我們的意識與潛意識是同時起作用的,是一種注意力集中的自我覺知狀態。大多數人在日常生活中都有類似經驗。例如,專心開車、做白日夢、看一本引人入勝的小說、全神貫注地欣賞一部電影,皆是一種自然的催眠狀態,這又被稱為“淺度自發性催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