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互聯網心理學:新心理與行為研究的興起

第一節 網絡成癮的界定與測量

一、網絡成癮的界定

網絡成癮(Internet Addiction Disorder,IAD)的概念是由紐約市的一名精神病醫生高德博格(Goldberg)於1995年首先提出。它是指在無成癮物質條件下的上網行為衝動失控現象,主要表現為由於過度和不當地使用互聯網而導致個體明顯的社會、心理功能損害現象。美國心理學會(APA)於1997 年正式承認網絡成癮研究的學術價值。隨後網絡成癮很快引起了臨床心理學家(King,1996;Orzack,1998;Young,1998)和醫學界(OReilly,1999)的關注。

格裏菲斯(Griffiths)於1996年在《自然》(Nature)雜誌上提出成癮的6個共同的核心特點:①凸顯性;②心境改變;③耐受性;④戒斷症狀;⑤衝突性;⑥複發性。他認為包括網絡成癮在內的任何成癮都可以把這幾個特點作為操作定義(Griffiths,1999)。

之後,坎德爾(Kandell)則把網絡成癮定義為“一種對互聯網的心理依賴,而不考慮使用者登錄到網絡上做什麽”。周倩(1999)將世界衛生組織對於網絡成癮的定義加以修改,將網絡成癮定義為“由重複地對於網絡的使用所導致的一種慢性或周期性的著迷狀態,並帶來難以抗拒的再度使用之欲望,同時並會產生想要增加使用時間的張力與耐受性、克製、退隱等現象,對於上網所帶來的快感會一直有心理和生理上的依賴”。歐居湖(2004)定義網絡成癮為“是指以網絡為中介,以網絡中儲存的交互式經驗、信息等虛擬物質、信息為成癮物所引起的個體在網絡使用中,沉醉於虛擬的交互性經驗、信息中不能自主,長期和現實社會脫離,從而引發生理機能和社會、心理功能受損的行為”。

然而,網絡成癮的概念受到了不少學者的質疑,並認為網絡用戶對網絡的著迷不同於化學物質的依賴。基於此,戴維斯(Davis)主張以病理性網絡使用(PIU)來取代網絡成癮的提法,認為網絡成癮是一個精神科術語,不能擴展到每個人都可能過度使用的一種行為。霍爾(Hall)和帕森斯(Parsons)提出了網絡行為依賴(Internet Behavior Dependence,IBD)的概念,認為網絡行為依賴的並發症包括意誌消沉、衝動控製障礙和低自尊。他們認為網絡的過度使用是生活中的一個良性問題,它彌補了在生活其他方麵缺少的滿意感,是普通人生活中都有可能遇到、並需要克服的問題。IBD僅僅是一種適應不良的認知應付風格,可以通過基本的認知行為幹預加以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