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自產生以來,就經常受到宗教的影響,在二者的交織發展中,“不是古代宗教的毀滅引起古代國家的毀滅,相反地,正是古代國家的毀滅才引起了古代宗教的毀滅”[26]。國家與教會的關係如何擺置,是教會、教民、政府、公民都普遍關心的問題,在教會和教民看來,教會權力的從屬地位與基督教精神是相抵觸的;在政府和公民看來,如果一切都“回到天主教去”,也是行不通的,教會要獲得徹底解放,又必須摧毀國家的主要基石。這樣,國家的力量和教會的力量就經常地存在矛盾,它們處於一個動態的妥協和協調狀態。推動二者發展的媒介是人及其活動,就宗教視角看,他是“特殊宗教的神話的人”;就國家視角看,他是“特殊國家製度的社會化的人”。“天國之人”與“塵世之人”交織的結果,“現代意義上的政治生活就是人民生活的經院哲學”,“是同人民生活現實性的塵世存在相對立的人民生活普遍性的天國”。由此,宗教關懷中的人的解放就與現實生活中的人的解放聯係起來了,這也決定了人的解放的不徹底性。“猶太教徒、基督徒、一般宗教信徒的政治解放,是國家從猶太教、基督教和一般宗教中解放出來。當國家從國教中解放出來,就是說,當國家作為一個國家,不信奉任何宗教,確切地說,信奉作為國家的自身時,國家才以自己的形式,以自己本質所固有的方式,作為一個國家,從宗教中解放出來。擺脫了宗教的政治解放,不是徹頭徹尾、沒有矛盾地擺脫了宗教的解放,因為政治解放不是徹頭徹尾、沒有矛盾的人的解放方式。”[27]在不可能一下實現徹底解放的狀態下,宗教和國家是間接實現人的解放的兩個不同中介,二者有差別也有聯係,因為國家對宗教的態度就是國家裏的人對宗教的態度。人通過國家中介在政治上獲得解放,是以抽象的、有限的、局部的方式超越政治限製和思想禁錮的;宗教以間接的方法承認人,是以預設的上帝權威為前提的。“正像基督是一個中介物,人把自己的全部神性、自己的全部宗教狹隘性轉移到他身上一樣,國家也是一個中介物,人把自己的全部非神性、全部人的自由寄托在它身上。”[28]政治解放的結果是宗教被從公法領域驅逐到私法領域,人雖然以有限的方式、特殊的形式作為類存在物和他人一起行動,宗教卻成了利己主義領域中造成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的形式。宗教的影響盡管仍然是社會領域中的力量,卻已經不再被認定為具有共性的本質。就是說,政治解放並不打算完全消除宗教的影響,對於人們在實際生活中的宗教篤誠,是給予很多存在餘地和發揮空間的。因此,“所謂基督教國家,就是不完備的國家,基督教則是它的不完備性的補充和神聖化。因此,宗教必然成為基督教國家的手段,基督教國家是偽善的國家”[29]。這種情況下,宗教是對國家的否定,它成了不完善的政治。宗教國家之所以需要宗教,是為了充實自己而使自己成為國家,這是對宗教作用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