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遇,按照通常的理解,指的是有利於發展的契機、時機、事件和條件等。對於機遇,過去研究一向薄弱,即使提及,也並未當作一個重要的理論問題來看待,有時甚至給予簡單化的理解。麵對日益突出的機遇問題,不能僅僅停留於現象的描述,也不能局限於慣常的狹隘解釋,應當從社會曆史哲學的高度做出深層次的理解和把握,以達到其理論自覺。在社會曆史哲學的視野裏,機遇要研究的問題很多,但重要的是涉及一個方法論問題,即如何看待機遇的問題。從方法論的角度來審視,對於機遇的考察至少應在下述方麵做出調整和轉換:
第一,不能僅從偶然性來理解,同時要從社會發展的常規來把握。在以往的理論說明中,機遇主要是被當作“偶然”的現象來理解,機遇成了意外、反常、例外的代名詞;在談及與必然的關係時,也是與必然相對立,隻是有時受必然的某種影響和製約。這樣的理解雖然反映了機遇的某種特點,但並沒有對機遇給予全麵準確的解釋,同時也不完全符合機遇產生和發展的實際。其實,機遇的產生固然有其隨機性,但它並非是純粹偶然的,而是合乎社會發展常規的現象,即機遇並不是外在於社會發展規律的,而是社會發展規律作用的產物。機遇之所以成為這樣的現象,主要源於規律的作用方式及其與機遇的內在聯係。首先,規律作為一種發展趨勢,是在波動中實現的。規律並非是機械的因果關係或“純粹”的必然性,而是像恩格斯在談到利潤率和一般經濟規律的本質時所說的那樣:“它們全都沒有任何其他的現實性,而隻是一種近似值,一種趨勢,一種平均數,但不是直接的現實。其所以如此,部分地是由於它們所起的作用被其他規律同時起的作用打亂了,而部分地也是由於它們作為概念的特性。”[1]就以經常提到的價值決定價格規律來說,它並不是指價格在任何時候都與價值相一致,而隻是說價格始終圍繞價值上下波動;在總的“平均數”中,價格近似地符合價值。正是有這樣的波動,才在供求關係中以至市場經濟中有機遇的出現。社會其他領域的機遇也是如此,大都是在社會發展規律所表現的波動中產生出來的。其次,規律顯示為一種可能性空間,為機遇的創造和選擇創造了前提條件。社會是一個由多種因素、力量組成的有機係統,其間充滿了極為複雜的非線性相互作用關係,因而社會規律給人們活動所提供的並不是唯一的可能性,而往往是多種可能性,即可能性空間。這種可能性空間一方麵給人們的活動以一定的限製,另一方麵又提供了大量的自由和機遇。可能性空間越大,蘊藏的機遇也就越多。人們正是通過選擇和改變條件,使其中最符合於自己需要的可能性變為某種發展的機遇。最後,規律在不同的曆史發展階段總是要改變自己的表現形式,在其改變過程中有可能提供某種發展機遇。規律本身是不會改變的,但在不同的曆史條件下,規律的作用方式會發生較大變化。人們通過創造條件和改變環境,可以改變規律作用的方式,從中捕捉和選擇有利於自己發展的機遇,因而創造條件與捕捉機遇又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