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貝歇爾試圖證明,在這裏不存在Quaternio,但我覺得他沒能做到。問題並不是我們怎樣設定並非我們的經曆之個別經曆,而是如何設定他人之我的存在,這個我從根本上看就沒有“我們的”經曆,因為它有它自己的,即他者之我的經曆。他者的我之在(Ichsein)恰恰先於他者之我的個別經曆而出現於我們之前。從本己之我跨向他者之我邁出的一步,完全不同於從一個發生的他者之我跨向第二個、第三個等他者之我邁出的一步。
[6] 我想在另外的場合指出,這種與自笛卡兒以來的機械論生物學合流的“移情論”對生命事實的解釋是多麽錯誤。當前對於哲學最重要的使命是,為生命認識奠定現象學的基石,並進而在認識論的背景下給予生物學以獨立的、不仰賴化學、物理學以及心理學的權利。
[7] 最終,我們必須為我們在某“一種材料”中發現的一切“理性的”思想單元(Sinneinheiten)設想某些本質上應屬於它們的行為,而又為這些行為設想一個為材料加進這種“思想”的位格中心(Personzentrum)。
[8] 關於“位格”(Person)這一概念,請參見《倫理學中的形式主義與實質的價值倫理學》,第六章。
[9] “內在感知”作為行為方向有別於“外在感知”(其本質不可能使它通過感官功能,更不可能通過感官完成)。這一區別自然並不涉及從一個規定的個體看何者在內、何者在外的問題。從本質上看,“內在感知”“屬於”對心理的東西的把握,不論感知者是感知“自己本身”還是另一個人。關於這些概念,參見《自我認識的偶像》一文。
[10] 是的!在發生這種情況時,“思想”也是純然從形式上“指涉我的”,因為這是其本質所在。但這個“我”隻是意識之多樣形式和單一形式中的一個數位值(Stellenwert),並非經曆過的事,更不是“本己的”我,後者隻可能存在於對立麵中,即與一個“外來的”、“另一個”我相對的對立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