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同情感與他者

曆史的心性形態中的宇宙同一感[1]

林克譯

[1] 選自《舍勒全集》卷七。——編注

婆羅門教和佛教中各種形式的印度倫理,以及與這些形式十分相近的老子學說之倫理,常常被稱為一種對萬物甚至對整個世界持無限同情——尤其同苦的——倫理。這種看法至少在如下一點上是正確的:它們不是一種愛的倫理,既不是一種無關宇宙的、精神的神秘之愛,如早期基督教那種遁世苦行的基督教信仰之倫理,也不是一種對上帝和世界的愛的倫理,如中古世紀那種將對上帝和世界的愛整合為“在上帝的懷抱中愛世界”的直觀和感覺方式,也不是一種泛神論的愛之倫理,諸如布魯諾(Giordano Bruno)英雄式的愛激揚而沉醉的愛之倫理,斯賓諾莎冷靜的、精神的、“理智的對上帝的愛”(amor dei intellectualis),以及謝林和歌德的愛之倫理。正如我在別處[1]所指出的那樣,佛陀對愛的肯定評價不外乎愛是“心靈的解脫”,而不是積極賜福予心靈,而且愛連同其似乎偶然的、樂善好施的伴隨行為構成了一種方法,人以此自行擺脫個體的我(Ich)的束縛,甚至在最高的“入定”(Versenkung)階段擺脫自己的個體性和身位。隻有愛中的“離棄”,而沒有“趨向”,即隻看重同置於愛中的自我放棄、自我否定、自我棄絕直至自我寂滅,並以規定的方法修煉,別的實體不過為實施這些行為起到一種“以儆效尤”的作用。因此,這裏既沒有“對上帝的愛”,也沒有真正的與利己不同的“對自我的愛”。不再有前者(至少在佛教裏),因為根本沒有上帝;沒有後者則是因為沒有一種個體的、精神的自我,這種自我大概與他人的精神自我同樣配得上對自身的幸福的愛。佛教的消除世間法恰恰企圖將本己的我之實在貶低為異己的我之虛幻,而不是像“愛上帝勝過一切和愛你的鄰人如愛你自己”這種基督教的對個體的愛那樣,將異己的我之實在提升為“在上帝懷抱中”的本己的我之實在。盡管如此,隻要佛教的愛的真正“意義”在於化解並減除愛者的實在和如此在(Sosein),使之非實在化,而不是促進並肯定被愛者的價值,這種愛的價值目的就始終是一種純粹個體的、甚至唯我論的價值目的——一種“聖人”的行為,它頂多對他人具有楷模作用。[2]總而言之,佛教的消除世間法本身隻是消極的“心靈的解脫”——佛陀始終以此來稱呼“愛”,它還不是聖徒的“完善之路”的終點,而隻是自我的“寂滅”,即減除並化解自我,使之非實在化,正如巴利語祈禱文(Pali-Kanon)中卷記載的佛陀語錄(Reden Gotamo Buddhas)用反複出現的術語所描述的那樣。恰恰在此,就連最純真最精神的愛也仍然被看成一種盡管變得如此純粹和崇高的“執著”,這可以說是對世界(或神靈)的欲念性執著的最後階段,一旦擺脫了位格和個體性的純粹主體徹底脫離世界、神靈和自我,並以此最終“脫出”現實與受苦結成的因果鏈,這種執著就會被斬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