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同情感與他者

受苦的意義[1]

林克譯

[1] 選自《舍勤全集》卷六。——編注

從古至今,偉大的宗教思想家和哲學家給予世人的教誨和教導的核心之一,即是關於在世界的整體中,痛苦和受苦的意義學說,在此基礎上,形成了一種指示和激勵:正確地看待痛苦,正確地承當(或揚棄)受苦。

假如情感生命僅僅是一種喑啞和盲目的實際,即那些按照因果律在個體身上互相續承和互相聯係的狀況之真實,則上述兩點毫無意義。但事實並非如此。個體的情感生命,其實是自然的啟示和征兆的一個非常精微的體係,個體正是在其中呈露自身。在體驗本身之中,一定層次的情感,至少給定了某種“意義”,某種“含義”,通過它們,情感又給定了一種存在、一種行為,或個體所遭遇的一種命運的某種(客觀的)價值差異,或者在這些差異出現之前,情感就已經預先體察並確定了它們;通過某種“意義”和“含義”,情感激勵並要求人們做某些事,(警示並威迫人們)不要做某些事。疲勞感含有某種意思,或可用理智的語言表述為:“停止工作”或“睡覺去”。麵臨深淵的暈眩感意在表明:“退回去”。這種警示旨在挽救個體,使個體不致墜落,在個體實際墜落之前,它就向個體預示了墜落的幻覺。在一種可能的生命危害出現之前,畏感向個體顯示出它的“危險”,從而使個體便於逃避;[1]促人有所作為的盼望使人們可望獲得一種未曾擁有的財富;羞感出現時,肉體和靈魂避免呈露自己隱秘的內在價值,正是為了讓值得的人賞識並奉獻給他;[2]食欲和厭食使個體感覺到,攝入某種食物究竟有利抑或有害;通過苦澀的滌洗和譴責,懊悔解除了個體過去的重負,使人們獲得自由,重新做人。[3]以上諸例表明,情感能夠擁有某種寓於情感體驗本身之中的意義,這種意義與情感的因果起源,與生活中純客觀的合目的性(它們也出現於種類繁多的諸種缺乏一個被體驗到的意義的痛感中)判然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