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由此可以說明:這裏絕無任何結算快適與苦的思想(叔本華和哈特曼的形而上學悲觀主義恰以此結算為基礎);解脫始終是“我”之在和世界之在的雙重解脫,其各個階段的頂點,不再包含愉悅、寂靜、安寧這些最純粹的快適形式,它們隻是由先前內省的各個階段帶來的。對快適的否棄並不在於它是快適(不是不快適),而在於它是動感情(Affektion),就像痛苦和受苦一樣;在修立和靈魂引導方麵,快適比痛苦和受苦受到更多的譴責,僅僅因為它引起並加劇依附之煩惱,及其必然的伴隨現象——被法界的在之自律的幻象所迷惑;相反,從樣式上發現的(並非實際遭受的)痛苦(死、老、失去所愛者),則具有不可估量的價值:逐漸滅絕令人自發和本能地設置“在”這種持續的引誘,並由此消除一切動感情的共同起源。[23]在此,快適比痛苦“更壞”,隻因它是引誘和**:某個東西無論在或不在,其實本受人的精神(對本能和本能衝動的)支配,但由於欺騙性的欲念幻象,人遂以為它確是在“在”上自律的;痛苦是好的,並非因為它是痛苦,而是因為它能使人在較高程度上清除這種理智性欺騙的根源,這種欺騙的伴隨現象是“在”之自律的對象之幻象,即一個世界的幻象,它強迫我們接受而不事先“詢問”我們。因此,在一個死者、一個病者身上發現的樣式上的(而非實際遭受的)苦隻具有開悟意義:以最清楚的樣例——“不幸”,向人昭示某種更為普遍的道理,使人見識世界的在之自律純屬謊言。就肯定的意義而言,苦具有這種價值:按在或非在法則,將世界重新引入人之精神的主動性的統治範圍(正是人的欲望使人無意識地失去了它)。
由此可見,佛陀的認識活動之元現象,是一種認識論與解脫論的緊密結合,二者契合方才產生出受苦技藝。其認識論是徹底的世界之在的實在論。其解脫論是徹底的規範和生命使命之唯心論。“世界本是實在,但是,它應當心念化,它應當化為幻象,應當通過精神活動幻化。世界不是夢,但它應當幻化為夢。”諾瓦利斯這一深刻表達與康德和叔本華的唯心論相去甚遠,他們將諾瓦利斯視為一種內心活動,和一種建立在此活動之上的幻化史之實事和目的,並把之當作理論認識。同理,佛陀的學說與這種西方晚近的唯心論相去更遠。可以說,佛陀所發現的元現象在於,此世之物默默言說:“我們在”,“我們在此,並如此在,一如我們在,無須等你認可”,“我們在此,也並不取決於你和任何人可能對我們的認知”;佛陀還發現,這種對質樸意識的言說“本來”是“謊言”,是Samsara(生死輪回)是幻象,是人之欲望的一種已然僵化的狀態,這種欲望要麽源於個體之欲求和沾附或“煩惱”,要麽源於我們的祖先通過殖生積聚在我們身上的“煩惱”,總之源於人之為人的主動性:一種身不由己地形成的、但原則上還可以被“成佛者”抽回的主動性。對人的這種身不由己的主動性,此世的回答是抵抗=實在。一切在都是業之果,這種學說是下述論點的邏輯前提:通過破除“我”執,通過修立“清淨佛性”,通過“離係超然”使“我”性永斷無盡因緣,業果確實可滅度之;但另一方麵(從佛陀學說的形成來看),它隻是事後合理地論證了原本出於直覺的解脫信念;人可以而且能夠憑借自己心念的最深力量,從根本上斷除影子遊戲——生滅輪回和無盡因緣。因為“隻有依法才能破法”這一命題奠定了佛陀的整個學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