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子·秋水》中曾記載了莊子與惠施在濠梁之上展開的一場論辯:
莊子與惠子遊於濠梁之上。莊子曰:“鯈魚出遊從容,是魚之樂也。”惠子曰:“子非魚,安知魚之樂?”莊子曰:“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魚之樂?”惠子曰:“我非子,固不知子矣。子固非魚矣,子之不知魚之樂,全矣。”莊子曰:“請循其本。子曰:‘汝安知魚樂’雲者,既已知吾知之而問我,我知之濠上也。”
莊子與惠施的上述論辯屬虛構還是曆史上的真實事件,現已不易考定;從哲學上看,這裏重要的是論辯本身。莊子首先通過觀察魚的從容出遊,以推斷其樂,惠施則對此提出質疑。從邏輯上看,這種質疑包含兩個方麵:其一,莊子與“魚”屬不同的“類”,因而無法了解“魚”的感受;其二,特定境域中的“魚”(莊子所看到的這一出遊從容之魚)和莊子屬不同的個體,作為不同的個體,二者如何能相互理解?在實質的層麵上,此處之“魚”主要隱喻自我之外的“他人”,莊子與“魚”的關係,近於作為個體的莊子與他人的關係;因此,惠施以上質疑中所蘊含的第一點(“類”的邏輯差異)可以暫時懸置。“樂”是一種情感,屬廣義的“心”(mind or mind-heart)或意識,知“魚”之“樂”,在此意味著知“他人”之“心”。惠施認為莊子非“魚”,無法了解“魚”之“樂”(“安知魚之樂”),其實質的內涵是對他人之心是否可知這一點表示懷疑。
關於他人之心能否把握的問題,早期儒家也已有所涉及。孔子在談到為仁之方時,曾指出:“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能近取譬,可謂仁之方也已。”[1]“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是以對他人願望、要求的推知為前提的,所謂“能近取譬”,便是從自我出發而推知他人的所思所願。不難看到,對孔子而言,他人之心(所欲所願)是否可知,並不是一個問題:人同此心,因而由己之欲立,便可以推知他人亦欲立。這種看法視他人之心的可知性為自明的事實,盡管它將人與人之間同情的理解引入道德實踐的領域,並相應地使他人之心能否可知的問題超越了單純的心理之隅而同時成為一個倫理的問題,但從邏輯上看,似乎不僅把問題多少簡單化了,而且容易導向獨斷的結論。相形之下,莊子將“他人之心是否可知”由自明的前提轉換為一個需要討論的問題,無疑推進了對它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