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哲學是關於人類“社會”、人類共同體、人類群體與關係的本質、形式以及製度安排的學說。
在這篇講演中,我的最終目的是說明一個特定的論題,它關係到對所有人類社會的存在與生命真實和符合實際的理解。我把它同其他可能的且具有曆史影響的觀點區分開來——我們將會得悉——我稱之為一種團契主義(Solidarismus)。
唯有在我們同時認識到有關社會生活的其他本質的、典型的看法(“個體主義”、“自由主義”、“社會主義”及其變種等),認識到其曆史起源、曆史的主要側麵之時,這一任務才算完成。但是社會哲學(在我們看來)不僅僅對在宇宙及其根據的關係中的人類社會是什麽的認識。作為社會哲學,它還同時關係到這一問題:怎樣根據最高的價值以及由此產生的規範來判斷其狀態(Zust?nde)。這也就意味著,任何一個完整的社會哲學同時包含了一個社會倫理學與一個社會規範學說(在曆史上它在柏拉圖,在《理想國》(Staat)以及在亞裏士多德那兒作為倫理學而存在)。
這就特別將社會哲學與一切所謂的社會學區別開來,它僅僅涉及人類社會的本質形式(哲學社會學)與曆史事實形式。社會哲學還包含了社會學的主要部分(社會學的本質學說),但不包括它的次要的、描述性的部分(事例的考察)。
進一步說,因為所有的社會生活都是一個曆史生成物(Werdens),所以社會哲學還必須處理在其所有的類型和部分人類社會生活中的發展秩序(關係發展中的階段規則)。但是這就意味著:它同所謂的曆史哲學密不可分。社會哲學的靜力學與動力學。必須探討曆史哲學的基本概念,討論所謂的曆史觀。曆史因果因素活的作用規則。假如它隻是技術性勞動分工的視角,那麽兩種考察方式就必須加以區分。人類生活同時也一直是社會性的和曆史性的。社會發展的方向、目標以及在其頻繁的相互依賴與相互作用中的群體——隻要這一點被認可——是社會生活哲學的主要問題。因為恰恰是對這種依賴性和相互作用的認識,才將社會哲學同它的目標結合起來。因此它本身也就有別於一切文化哲學,後者將特定的客觀財富(Güter)以及與之相應的人類社會特殊的生活領域推向考察的中心:藝術、語言、科學、法律、國家、宗教和教會。人類社會群體常常不隻是一個處在因果相互作用中的整體,其部分為人(不論它是物理的,還是心理的相互作用);它不光是這些,雖然這些也是[此處有遺漏——德文版編者注]。因為部分對這種相互作用無須知道什麽(同時也沒有必要知道什麽心理的相互作用)。從構成上說,它包含了一個關於生命、行為、評價的共同財富與目標的體驗與知識:這也就是說,一個將部分包含在所有共同被給予的總體意識之中的體驗與認識。總體意識例如民族靈魂、階級、種族等意識的問題。但在這一共同的、有待理解的意識意向的核心處,共同的價值和財富(有價值的事物)總是處在一個特定的(群體的道德習性)等級秩序中。文化哲學部分強調的是個別此類價值與財富的相關性,而且它還支撐起一個特殊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