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I):倫理學基礎:原理與論理上冊

(甲)關於善的定義

上述主張可以有兩種解釋。第一,它的意思可能是說,哲學家的任務完全隻在準確地描述道德意義上的“善”(good)——或bon或gut或buono或aγdνóυ——這個詞實際使用時的含義。這時關心的隻是把已經是眾所周知的意義弄個清楚,用別的詞語對這個意義作嚴格的表述[假如這個意義不是眾所周知的,人們就會連“善”(good)這個詞是“bonum”的翻譯都不知道了]。但這真是倫理學的目標嗎?借助定義來陳述一些詞語的意義(正如G.E.摩爾在他的《倫理學原理》一書中以類似的方式所強調的那樣),這是語言科學的事情。我們真的要相信倫理學是語言學的一個分支嗎?因為“善”的定義中隱含著許多我們在其他的語詞中絕不會遇到的困難,(倫理學)就可能是一個業已從語言學中分化出來的分支嗎?整門科學必須做的事隻不過是尋找一個概念的定義,這可真是太奇怪了!在任何情況下人們都隻是對定義感興趣嗎?定義終究隻是達到目的的手段,是真正的認識任務的開端。如果倫理學追求的竟隻是一個定義,那它至多不過是一門科學的引言,哲學家就隻是對在它之後的部分感興趣了。不,真正的倫理學問題一定是完全不同的。即使倫理學的任務可以說成是陳述善“究竟是”什麽,也不能把這種陳述理解為僅僅隻是規定一個概念的意義(正如光學追問的不僅僅隻是一個“光”的定義)。相反,倫理學的任務必須理解為進行解釋,亦即對善作完全的認識——這種認識把善這個概念的意義作為已知的前提,然後使它與別的東西聯係起來,在更加一般的聯係中安排它的次序(正如光學研究光的情況一樣,那也是指出光在包括光自身這一眾所周知的現象在內的自然現象領域中的地位,十分詳細地描述它的規律,承認這些規律和某些電現象的規律具有同一性,從而告訴我們光“究竟是”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