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I):倫理學基礎:原理與論理上冊

[德]石裏克(Friderick Albert Moritz Schlich,1882—1936)

《倫理學問題》(1930)(節選)

《倫理學問題》(1930)(節選)

一、倫理學的目的是什麽?

倫理學問題關涉何種對象或對象領域呢?這種對象的名稱多種多樣,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又經常使用它們,因而人們可能認為我們應當確切地知道這些名稱指的是什麽。倫理學問題涉及“道德”或道德上“有價值的東西”,涉及作為人類行為的“標準”或“規範”的東西,涉及“要求於”我們的東西。或者用最古老、最簡單的字眼來稱呼它,倫理學問題是關於“善”的問題。

那麽對於這個對象,倫理學做些什麽呢?這個問題我們已經回答過:倫理學力求理解它,即獲得關於它的知識,此外在任何情況下它都不會也不能做任何別的事情。因為倫理學在本質上是理論或者知識,它的任務就不能是產生道德,或者建立道德,或者用道德去指導生活。它沒有產生善的任務——無論從它的職責是使善成為人類生活的現實這個意義上說,還是從它必須對“善”這個詞應該是什麽意思作出規定或裁決這個意義上說,都沒有產生善的任務。它既不創造概念,也不創造概念所適用的對象,也不提供把概念運用於對象的機會。它在經驗中發現所有這一切,正如每門科學都在經驗中發現它研究所需的材料一樣。顯然,沒有哪門科學可以有任何別的來源。有一種可能導致錯誤的觀點(由“新康德主義者”所倡導的)認為,科學的對象不是簡單地“被給予”科學的,倒是對象自身總是“作為問題被給予的”,這種觀點也不能使人們否認,誰要是希望了解某個事物,他就必須首先知道他希望了解的東西是什麽。

那麽,倫理學的“善”是在哪裏被給予又怎樣被給予的呢?

關於這一點,我們必須從一開始就明確,同所有其他科學一樣,這裏也隻有一種可能性。隻要哪裏出現了被知對象的事例,那裏就一定會呈現某種跡象(或一組跡象),表征那個事物或現象是屬於某個特定種類的事物或現象,從而以一種特別的方式把它同其他種事物與現象區別開來。如果不是這樣的話,我們就沒有可能也沒有必要用一個專門的名字稱呼它了。在進行交流的談話或文章中使用的每一個名詞,都必須有可以指示出來的意義。這是不言而喻的,對於其他科學的對象來說也是毫無疑問的——隻是在倫理學中有時被遺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