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I):倫理學基礎:原理與論理上冊

《哲學研究》(1951)(節選)

講出許多美學上的細微差別是可能的——而這一點很重要。——當然,你說的第一件事可能隻是:“這個字詞適合,那個不適合”——或者諸如此類的東西。但然後你就可以討論每一個字詞造成的所有外延分支的聯係。最初的判斷不是事情的終結,因為具有決定性的是一個字詞的力量範圍。

“那個字就在我的舌尖上。”我的意識中正在發生什麽?這根本不是要點。無論發生什麽都不是這句話所表達的意義。更令人感興趣的是我的行為發生了什麽。“這個字就在我的舌尖上”告訴你的是:屬於這裏的那個字逃離了我,但我希望很快發現它。除此之外,文字表達並不比某些無言的行為做的更多。

詹姆斯[1]在寫到這個題目時想要說的是:“多麽神奇的經驗!雖無文字,文字卻在某個意思上已經在那裏了。——或者某種東西已經有了,該東西隻能變成這個字詞。”但這根本不是經驗。把它解釋成經驗的確看起來很古怪。就像把意圖釋解成行動的伴隨物一樣;把負一譯解為一個自然數也很怪。

“它就在我的舌尖上”這句話同“現在我知道怎麽繼續下去了”一樣,都不是一種經驗的表達。——我們在某些情形下使用它們,而且它們由某種特殊的行為所包圍,也由某些特有的經驗所包圍。特別是,往往緊接著便是找到了那個字詞。(問問你自己:“假如人類永遠也沒有找到舌尖上的那個字詞會是什麽樣子?”)

不出聲的“內在”言語並非一個半隱蔽的現象,仿佛帶著一層麵紗。它毫不隱蔽,但這個概念很容易使我們糊塗,因為它與“外在”過程的概念平行卻又不同它吻合。

(喉嚨的肌肉是否隨著內在言語振動等類似的問題一定很有意思,但並不是我們探討的範圍。)

“內在地說”和“說”之間的密切關係表現在把內在地說的內容大聲說出來的可能性和伴隨著內在言語的外在行動的可能性上。(我可以內在地唱歌,或默讀,或心算,並且在這樣做時用手打節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