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們必須轉而研究方法問題。當人們在評價問題上發生爭論時,用什麽樣的推理方式才有希望達到一致呢?答案目前還隻能以概略的形式提出來。因為要完全地解決這一問題,必須預先假定工作模型無需任何修正就能為人們所接受。這一條件顯然並不成立,那麽我們就隻能作出粗略的近似的回答。
“這是善的”,這個工作模型是由(a)“我讚成這個”和(b)“你也讚成吧”兩者結合而成的。一個證據如果能分別證明(a)和(b),那麽也一定能夠證明(a)和(b)的合體。所以我們就先來看看怎樣才能分別證明這些句子。
句子(a)沒有什麽問題,它是一個對說話者精神狀態的斷言。因此,就像一切心理學陳述一樣,可以得到經驗的(反省的或行為的)證實或證偽。
句子(b)卻產生了一個問題:它是一個祈使句,根本無法被證明。怎麽才能證明一個命令呢?如果我們要求一個人把門關上,而他卻回答說:“證明它!”我們難道不會——說得婉轉些——變得有些不耐煩嗎?
這樣看起來,道德判斷似乎隻能得到不完全的證明。就“這是善的”所包含的意義(a)來說,是可以證明的;而就它所包含的意義(b)來說,要求證明又是荒謬的。我們似乎隻能得出一個令人苦惱的貧乏結論:如果一個人說“X是善的”,並且能證明他真的讚成X,那麽人們無論對該陳述提出什麽樣的疑問,他都能給予恰當的證明。
現在看起來,事情好像的確如此。然而我們之所以會得出這樣的結論,卻是因為我們默認了這樣一個假定的前提:倫理學中的證明必須與科學中的證明絕對相同。而根本沒有想到,道德判斷可以有一種與科學證明完全不同的證明方式。或者不如說,由於“證明”是一個容易造成誤解的術語,我們可以這樣表達我們的意思:倫理學中是否存在某種“替代證明”的東西,例如某種支持或者用理由來辯論,它們雖然與科學中的證明不同,但同樣有助於消除人們的疑惑,而通常正是這種猶豫不定才使人們要求證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