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Ⅳ):倫理學前沿:道德與社會上冊

二、道德約束與國家

最弱意義的國家與超弱意義的國家

古典自由主義理論的守夜人式的國家,其功能僅限於保護它所有的公民免遭暴力、偷竊、欺騙之害,並強製實行契約等,這種國家看來是再分配的。[4]我們至少能設想一種介於私人保護社團體製與守夜人式國家之間的社會安排。由於守夜人式國家常被稱之為是一種最弱意義上的國家,我們將稱上述社會安排為超弱意義上的國家。除了直接的自衛所必需的之外,一個超弱意義上的國家堅持一種對所有強力使用的獨占權,這樣就排除了個人(或機構)的報複侵害和索取賠償,但它隻對那些出錢購買了它的保護和強行保險的人們提供保護和強製實行契約的服務。沒有出錢購買來自這種獨占權的保護的人們,就得不到它的保護。最弱意義上的(守夜人式的)國家,等於是在超弱意義上的國家之外,再加上一種(明顯是再分配的)弗雷德曼式的(Fried manesque)由稅收在財政上支持的擔保計劃。在這一計劃下,所有人或有些人(例如那些需要保護者)得到一種以稅收為基礎的擔保,而這種擔保,他們在一個超弱意義的國家中隻能通過自己的購買保險獲得。

由於守夜人式的國家在它迫使一些人為另一些人的受保護而出錢這方麵看來是再分配的,它的提倡者就必須解釋國家的這一再分配功能為何是僅有的。如果保護所有人的某種再分配是合法的,為什麽用於其他有吸引力和可欲望的目標的再分配就不是合法的呢?有什麽理由專門選擇保護性服務作為唯一合法的再分配活動呢?有可能找到一種理由說明保護性服務這一項並不是再分配的。更確切地說,“再分配的”這個概念是用於指一種社會安排的理由類型,而非指這一安排本身。當然,我們也許可以簡稱一種安排為“再分配的”,如果它的主要的(唯一可能的)支持理由本身是再分配的。(“家長製的”稱謂也是如此。)發現有說服力的非再分配的理由將使我們拋棄這一標簽。我們是否稱一種把一些人的錢轉交給另一些人的製度為再分配的,有賴於我們所考慮的它這樣做的原因。交還被偷的錢或因侵犯權利而付的賠款並不是再分配的理由。我迄今一直說守夜人式的國家外表看來是再分配的,而尚未涉及這種可能性——即有可能發現非再分配的理由類型來證明由一些人為另一些人的保護出錢這一項是正當的。(我在第4和第5章中探討了一些這樣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