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Ⅳ):倫理學前沿:道德與社會上冊

國家

我們在第3章中為自己提出了這樣的任務:說明支配性保護社團在一個地區內滿足了國家的兩個關鍵性的必要條件:一是它擁有一種必要的在這個地區對使用強力的獨占權;二是它保護這個地區內的所有人的權利,即使這種普遍的保護隻能通過一種“再分配”的方式來提供。國家的這兩個要點是個人主義的無政府主義者把國家譴責為不道德的主要根據。我們也為自己提出了這樣的任務:說明這種獨占和再分配因素本身在道德上是合法的;說明從一種自然狀態過渡到一個超弱意義的國家(出現獨占因素)在道德上是合法的,不會侵犯任何人的權利,從一個超弱意義的國家過渡到一個最弱意義的國家(出現再分配因素)在道德上也是合法的,也不會侵犯任何人的權利。

在一個地區內的一個支配性保護機構滿足了作為國家的這兩個關鍵的必要條件。它是禁止其他人使用(它所認為的)不可靠的強行程序的唯一普遍有效的強行者,對這些程序實行監督。它保護它的地域內那些被它禁止對其委托人采用自助強行程序的非委托人,即使這種保護必須由其委托人來資助(以明顯再分配的方式)。它做這件事是出於賠償原則的道德要求,這一原則要求那些采取自我保護以增強自身安全的人們,去賠償那些被他們禁止做出冒險行為——雖然這些行為結果可能事實上是無害的。[5]——因而遭受損失的人們。

我們在第3章開始時注意到:由一些人向另一些人提供保護性服務的規定是否是“再分配的”,將依賴於這樣做的理由是什麽。我們現在看到,這種規定不必是再分配的,因為它能用並非再分配的理由來證明,這就是用賠償原則提供的理由來證明。(可回憶一下前述“再分配”用於一種實踐或製度的理由,它隻是在省略和派生的意義上用於製度本身。)為使這一點更鮮明,我們可以設想保護性機構提供兩種類型的保護性保險:一種是保護其委托人免受那種冒險的對正義的私人強行的威脅;另一種是不這樣做,而隻保護他們免受偷竊、謀殺等行為的侵害(假設這些行為在私人強行正義的過程中並不發生)。既然第一種保險隻涉及那些需要禁止別人私自強行正義的人們,也就隻要求他們來賠償那些被禁止私人強行正義而遭受損失的人。僅僅購買第二種保險的人將不必為對他人的保護付款,沒有任何他們必須賠償這些人的理由。而由於想得到針對個人強行正義的保護的理由是強有力的,所以幾乎所有購買保護的人就都將購買第一種保護而不計較多出的價格,因此就將都加入對保護獨立者的經費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