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Ⅳ):倫理學前沿:道德與社會上冊

三、分配的正義

最弱意義國家是能夠證明的功能最多的國家。任何比這功能更多的國家都要侵犯人們的權利。但還是有許多人提出各種旨在證明一個功能較多國家的理由。本書不可能考察所有這些理由。因此,我將集中注意那些被普遍認為是最有分量和最有影響的理由,弄清它們是在什麽地方失足的。在本章中,我們將考慮那種認為一個功能更多的國家能由於它是達到分配正義所必需或最好的手段而得到證明的觀點,在下一章我們將轉向一些分散的其他觀點。

“分配的正義”這個詞並不是一個中性的詞。一聽到“分配”這個詞,大多數人都會想到由某個體係或機製使用某個原則或標準來提供某些東西。一些錯誤可能已經順勢溜進了這種分配份額的過程。所以,我們是否應當進行再分配,是否應當把做過了的事情再做一遍,即使做得同樣拙劣,這至少是一個可質疑的問題。然而,我們並不是一些由某人來劃分餡餅的孩子,這個人最後做一些細微的調整來修正前麵粗心的切割。沒有任何集中的分配,沒有任何人或團體有權控製所有的資源,並總地決定怎樣施舍它們。每個人得到的東西,是他從另一個人那裏得到的,那個人給他這個東西是為了交換某個東西,或作為禮物的贈予。在一個自由社會裏,廣泛不同的人們控製著各種資源,新的持有來自人們的自願交換和饋贈。正像在一個人們選擇他們的配偶的社會中,並沒有一種對配偶的分配一樣,也沒有一種對財產或份額的分配。總的結果是眾多個人分別決定的產物,這些決定是各個當事人有權做出的。確實,“分配”這個詞的某些用法並不暗示著一種由某一標準恰當裁定的預先分配(例如,“按概率的分配”),然而,盡管本章的標題也用了“分配”一詞,我們最好還是用一個顯然是中性的術語。我們將談論人們的持有,一種持有的正義原則描述了正義所告訴我們的有關持有的要求(或其平分要求)。我將首先敘述我認為是正確的有關持有的正義觀,然後轉向其他一些觀點。[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