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論》(1971)(節選)《
政法自由主義》(1993)(節選)
《萬民法》(1999)(節選)
《正義論》(1971)(節選)
一、正義論的主要觀念
我的目的是要提出一種正義觀,這種正義觀進一步概括人們所熟悉的社會契約理論(比方說:在洛克、盧梭、康德那裏發現的契約論),使之上升到一個更高的抽象水平。[1]為做到這一點,我們並不把原初契約設想為一種要進入一種特殊社會或建立一種特殊政體的契約。毋寧說我們要把握這樣一條指導線索:適用於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原則正是原初契約的目標。這些原則是那些想促進他們自己的利益的自由和有理性的人們將在一種平等的最初狀態中接受的,以此來確定他們聯合的基本條件。這些原則將調節所有進一步的契約,指定各種可行的社會合作和政府形式。這種看待正義原則的方式我將稱之為作為公平的正義(justice as fairness)。
這樣,我們就可以設想,那些參加社會合作的人們通過一個共同的行為,一起選擇那些將安排基本的權利義務和決定社會利益之劃分的原則。人們要預先決定調節他們那些互相對立的要求的方式,決定他們社會的基本藍圖。正像每個人都必須通過理性的反省來決定什麽東西構成他的善——亦即他追求什麽樣的目標體係才是合理的一樣,一個群體必須一次性地決定在他們中間什麽是正義的,什麽是不正義的。有理性的人們在假定的同等自由的狀況中做出的這一抉擇(現在假定這一抉擇已經產生)決定著正義原則。
在作為公平的正義中,平等的原初狀態相應於傳統的社會契約理論中的自然狀態。這種原初狀態當然不可以看作是一種實際的曆史狀態,也並非文明之初的那種真實的原始狀況,它應被理解為一種用來達到某種確定的正義觀的純粹假設的狀態。[2]這一狀態的一些基本特征是:沒有一個人知道他在社會中的地位——無論是階級地位還是社會出身,也沒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資質、能力、智力、體力等方麵的運氣。我甚至假定各方並不知道他們特定的善的觀念或他們的特殊的心理傾向。正義的原則是在一種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後被選擇的。這可以保證任何人在原則的選擇中都不會因自然的機遇或社會環境中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由於所有人的處境都是相似的,無人能夠設計有利於他的特殊情況的原則,正義的原則是一種公平的協議或契約的結果。因為,在這種既定的原初狀態的環境中,在所有人的相互聯係都是相稱的條件下,對於任何作為道德人,即作為有自己的目的並具有一種正義感能力的有理性的存在物的個人來說,這種最初狀態是公平的。我們可以說,原初狀態是恰當的最初狀況,因而在它那裏達到的基本契約是公平的。這說明了“作為公平的正義”這一名稱的性質:它示意正義原則是在一種公平的原初狀態中被一致同意的。這一名稱並不意味著各種正義概念和公平是同一的,正像“作為隱喻的詩”並不意味著詩的概念與隱喻是同一的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