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說過,原初態狀(original position)是恰當的最初狀態(initial situation),這種狀態保證在其中達到的基本契約是公平的。這個事實引出了“作為公平的正義”這一名稱。那麽顯然,如果理性的人在這種最初狀態中選出某種正義觀的原則來扮演正義的角色,這種正義觀就比另一種正義觀更合理,或者說可以證明它是正義的。各種正義觀將按照它們為這種狀況中人們能夠接受的程度來排列次序。按這種方式理解,證明問題就是通過提出一個慎思的問題來解決的:我們必須弄清采取哪些原則在這種給定的契約狀態下是合理的。這就使正義的理論與合理選擇的理論聯係起來。
要使這種證明方式成功,我們當然必須詳細地描述這一選擇問題的性質。隻要我們知道各方的信仰和利益、他們的相互聯係、可供他們選擇的各種對象、他們做出決定的程序等,一個合理選擇的問題就會有一個確定的答案。隨著呈現的情況不同,所接受的原則也相應不同。我所說的原初狀態的概念,是一種用於正義論目的的、有關這種最初選擇狀態的最可取的哲學解釋。
但我們是根據什麽來決定何為最可取的解釋呢?我想,其中一點是:契約的一個起碼標準是正義原則的選擇要在某些條件下進行。我們要證明一種特殊的對最初狀態的描述,就要展示它聯合了這些共同分享的假設條件。我們要從廣泛接受的前提而不是從較專門結論的薄弱前提去論證。其中有一些可能會顯得乏味和瑣碎。契約論方法的目標就是要把對可接受的正義原則有意義的約束連為一體。理想的結果將是:這些條件決定一組獨特的原則;但如果它們足以排列一些主要的傳統社會正義觀念,我也就滿足了。
我們不應當因某些作為原初狀態特征的多少有點異常的條件而誤入歧途。我們要明白這隻是為了使我們生動地覺察到那些限製條件——那些看來對正義原則的論證、因而對這些原則本身也是合理的限製條件。這樣,在選擇原則時任何人都不應當因天賦或社會背景的關係而得益或受損看來就是合理和能夠普遍接受的條件了。而不允許把原則剪裁得適合於個人的特殊情形看來也是能得到廣泛同意的。我們還應進一步保證被采用的原則不受到特殊的愛好、誌趣及個人善惡觀的影響。這是為了排除那些作為提議似乎有道理,但隻要人們知道一些與正義立場無關的事情就很少有成功希望的原則。例如,如果一個人知道他是富裕的,他可能會認為提出把累進稅製看作是不公正的原則是有道理的;而如果他知道他是貧窮的,他可能就會提出相反的原則。為體現這些可取的限製,我們可想象一個所有人都被剝奪了這種信息的狀態。這種狀態排除了對那些會使人們陷入爭吵、使自己受自己的偏見指引的偶然因素的察知。這樣,我們自然就達到了“無知之幕”的概念,隻要我們在心裏牢記它的意思是要表示對論證的限製,這個概念就不會引起任何困難。可以說,任何時候我們都能進入原初狀態,隻要遵循某種程序,即通過相應於這些限製條件對正義原則所做的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