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描述的這一烏托邦結構,就等於是最弱意義上的國家。這一章的論證是獨立於第二編和第三編的論證的,它是從另一個方麵注意這些論證的結果——即最弱意義上的國家。在我們這一章的討論中,我們並沒有把這一結構看作是比一種最弱意義上的國家更多的東西,但也沒有明顯地依賴於我們前麵對保護性機構的討論(因為我們想使兩個係列的獨立論證匯合)。我們不必使我們在此的討論,與前麵有關支配性保護機構的討論混合起來,除了在有一個地方應注意到:不管人們對一個集中權威的作用(對他的控製等)達成什麽結論,都將形成他們願意作為其委托人的保護性機構的內在形式和結構。
我們在第一編中論證了最弱意義上的國家在道德上是合法的,在第二編中論證了沒有任何功能更多的國家能在道德上得到證明,以及任何功能更多的國家都將侵犯到個人的權利。我們現在看到:道德上可取的國家、道德上唯一合法的國家、道德上唯一可以忍受的國家,正是能最好地實現無數夢想家和幻想者的烏托邦渴望的國家。它保存了我們從烏托邦傳統中所能保留下來的全部東西,而把這一傳統的其餘成分分別留給我們個人的渴望。現在回到本章開始時提出的問題:最弱意義上的國家,亦即這種烏托邦的結構,難道不是一種令人振奮和鼓舞的理想嗎?
最弱意義上的國家把我們看作是不可侵犯的個人——不可被別人以某種方式用作手段、工具、器械或資源的個人;它把我們看作是擁有個人權利及尊嚴的人,通過尊重我們的權利來尊重我們;它允許我們個別地,或者與我們願意與之聯合的人一起地——就我們力所能及地,並在與其他擁有同樣尊嚴的人的自願合作的援助下——來選擇我們的生活,實現我們的目標,以及我們對於自己的觀念。有什麽國家或個人聯合體敢比這做得更多呢?它們不是比這做得更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