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全都同意人的生命具有巨大的價值。問題在於應當如何理解這種價值。一件事情是,人的生命是有價值的這種主張可以限定為人的生命(或理性的生命)的存在是一件好事——一個世界由於包含這種事情而變得更好。情況也許如此,但重要的是,並非任何人的存在都是好的,價值並非這種意義上的事情——例如,這個世界並不會由於有較多的人的生命(而非較少的人的生命)而變得更好。
讚揚人的生命的價值確實包含著懂得我們有很強的理由不去摧毀它,在我們能夠做到時保護它。我們確定有理由做這些事——保存人的生命,不摧毀它——相信其他人也有理由這樣做,但當我們不能實現這些目標時我們也有理由認為這是一件壞事。但這種思想是派生出來的,來自我們必須保存生命,不摧毀它的理由。這些理由本身並不源於認為有較多的人而不是較少的人是一件好事的想法。這一點可以用這樣一個事實來表明:我們有很強的理由保護人的生命,不去摧毀它;但當我們能夠創造生命時,我們沒有同樣的理由去創造更多的人的生命。就我們有理由創造新的生命而言,這些理由與我們不摧毀它的理由相比是不同的,而且要弱得多。但若它們全都來自人的生命的存在是一件好事情這一事實,那麽這些理由就會相同。
讚揚人的生命的價值主要是懂得人的生命值得尊重,其中包含著懂得不去摧毀它們的理由、保護它們的理由、想要它們幸福的理由。然而,這些理由中最強有力的是尊重和關心這些人的生命,而不是關心和尊重對人的生命的尊重,或者在更抽象的意義上,尊重這種人的生命的實例。這兩種形式的尊重之間的差別在安樂死和自殺中表現得非常明顯。[21]
假定一個人處在不可逆轉的昏迷之中。撤去食物和其他維持生命的必要手段以結束他的生命,或者由於不能提供治療手段保護他的生命,這種情況表明缺乏人的生命價值所要求的尊重嗎?一個人麵對無窮無盡的、無法忍受的病痛而尋求結束生命,這樣做表明他缺乏對他或她自己的生命的尊重嗎?這些問題是有爭論的,但我相信這兩個案例中的回答都是“不”。這表明,當讚揚人的生命的價值包含很強的保護生命和不摧毀它的理由時,這些理由受到“一個人的生命有理由延續或者需要活下去”的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