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Ⅳ):倫理學前沿:道德與社會上冊

寬容要求什麽

這是一個難以回答的問題,之所以如此,一部分原因在於有多個同樣好的答案,另一部分原因則在於任何一個好的答案在一些重要方麵又都含混不清。在某種程度上說,任何答案都與法律和政治相關。寬容提醒人們,對於那些我所提到的,與我們不同並且有“錯誤”的人,我們不應該為此而剝奪他們的法律權利和政治權利,例如選舉權,擔任公職的權利,以及從公共物品中受益的權利,如教育,公共安全,受法律製度的保護,衛生保健,有權使用公共設施。除此以外,它要求國家在基本公民權利和利益的分配中不應該厚此薄彼。

在我看來,這一部分的答案有多種版本。例如,在美國,每一宗教團體對國家提供的保護和利益都享有平等的權利,這一要求被解釋為:國家不從財經或者其他方麵支持任何宗教組織。一個主要的且頗具意義的例外是任何宗教組織都享有免稅資格。所以,即使我們的“非政府確立”的理念代表了一種混合的策略:某些形式的支持任何宗教都不能享有;而另一些形式的支持則為任何宗教所享有——假如這些支持適合於任何宗教的話。我更願意把這種混合策略看作是一種特殊的政治妥協,而不是為宗教寬容的觀念所要求的獨特的解決方法。一個社會如果對公民擔任公職有宗教限製的話,那麽它不可能是一個寬容的社會或者正義的社會。但我不會說任何形式的對宗教實踐的國家支持都是一樣的。例如在英國,就有國家確立的教會,國家既支持宗派學校,也支持非宗派學校。依我所見,這些學校的範圍太過狹窄而不能反映當代英國宗教的多樣性,但我的確不明白為何人們錯誤地認為這種體製缺乏寬容。即使給予某一宗教以某種特殊的支持是不寬容的,也還有許多不同的可以接受的混合形式,它們不是所有宗教的混合而是適合於所有宗教的混合形式。在美國,現在被接受的那種特殊的混合形式並非唯一正義的解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