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這種獨立自我的概念密切相關的,是一種該自我必須居於其中的道德宇宙觀。與經典的古希臘觀念和中世紀基督教觀念不同,這種道義論的倫理宇宙是一個沒有固有意義的所在,用馬克斯·韋伯的術語來說,是一個業已“祛魅”的世界,一個沒有客觀道德秩序的世界。唯有在一個無目的的宇宙中,諸如人們所認肯的17世紀的科學和哲學,才可能設想出一種排除或先於其目標和目的的主體。唯有在一個不受目的性秩序支配的世界裏,人類才能開放地建構其正義原則,個人才能開放地選擇其善觀念。也正是在這裏,道義論的自由主義與目的論的世界觀之間的深刻對立才得以最充分地呈現出來。
如果說,無論是自然,還是宇宙,都不能提供一種可以為人類把握或理解的意義秩序的話,那麽,人類主體也無法構造他們自己的意義。這或許可以解釋自霍布斯以降契約論為何得以凸顯,而與之相應,力舉惟意誌論倫理學以反對認知倫理學的傾向何以在康德那裏達到登峰造極的地步之因由所在。然而,在人們再也無所發現的地方卻仍然多少留有可待開創的餘地。[1]在這一聯係中,羅爾斯將他自己的觀點描述為一種康德式“建構主義”的翻版。
原初狀態中的各派對何為道德事實不會達成一致,權當這些事實仿佛已然存在。這並不是說,他們置身公平的境況,對一種在先的和獨立的道德秩序已有一種清晰的未被曲解的觀點。相反(對於建構主義來說),根本就不存在任何這樣的秩序,因而也不存在任何超出完整程序之外的這類事實。
同樣,對於康德來說,道德法則並不是理論理性的發現,而是實踐理性的釋放,是純粹意誌的產物。“基本的實踐概念具有在理性中所給定的純粹意誌形式作為其基礎”,而使這種意誌具有權威性的原因是,它為一個尚未發現意義的世界立法。也正是在這種意誌能力上,在其不訴諸認識的情況下直接產生實踐戒律的能力上,實踐理性優於純粹理性。“由於在所有純粹意誌的戒律中,意誌決定是唯一的問題”,所以這些戒律根本就不需要“等待靠直覺去獲取意義。這是由於一個值得注意的原因,即它們自己生產它們所訴諸的那種實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