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限》一書與其他同時代的自由主義政治理論之批評者(最著名的有阿拉斯代爾·麥金太爾[2]、查爾斯·泰勒[3]和邁克·沃茲爾[4])的著作一起,漸漸被確認為是對具有權利取向的自由主義的“共同體主義”批評。由於我的部分論證是,當代自由主義對共同體提出的解釋不充分,“共同體主義”這一術語在某種程度上還是合適的。然而,在許多方麵,這一標簽卻會引起誤解。最近幾年在各種政治哲學間爆發的這場“自由主義—共同體主義”之爭,表明了問題討論的範圍,而我並不總是認為我本人站在共同體主義一邊。
這場爭論有時表現為這樣兩類人之間的論戰:一些人重視個人自由(權)的價值,而另一些人則認為,共同體的價值或大多數人的意誌永遠應該占壓倒地位;或者,表現為另外兩部分人之間的論戰:一部分人相信普遍人權,另一部分人則堅持認為,不存在任何批評或判斷不同文化和傳統之價值的方式。如果“共同體主義”隻是絕大多數主義的另一種名稱,或者,如果它隻是下述理念——認為,權利應該依賴於在任何既定時間和既定共同體中占先定支配地位的那些價值,那這並不是我要捍衛的一種觀點。
羅爾斯的自由主義與我在《局限》一書中所提出的觀點之間的爭執關鍵,不是權利是否重要,而是權利是否能夠用一種不以任何特殊善生活觀念為前提條件的方式得到確認和證明。爭論不在於是個體的要求更重要,還是共同體的要求更重要,而在於支配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原則,是否能夠對該社會公民所信奉的相互競爭的道德確信和宗教確信保持中立。易言之,根本的問題是,權利是否優先於善。
對羅爾斯來說,如同對康德一樣,權利對於善的優先性基於兩種主張,而將這兩種主張區分開來是重要的。第一種主張是,某些個體權利如此重要,以至於哪怕是普遍福利也不能僭越之。第二種主張是,具體規定我們權利的正義原則,並不取決於它們憑借任何特殊善生活觀念所獲得的證明;或者按羅爾斯最近所說的,憑借任何“完備性”道德觀念或宗教觀念所獲得的證明。《局限》試圖對之提出挑戰的,恰恰是第二種主張,即權利優先於善的主張,而不是第一種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