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Ⅳ):倫理學前沿:道德與社會上冊

(二)宗教自由的權利

讓我們考量一下宗教自由問題。為什麽自由的宗教活動應享受特殊的憲法保護?自由主義者可能會回答說,宗教自由之所以重要,普遍的個體自由之所以重要,均出於相同的理由:使人們可以自由地過自主的生活,自由地選擇和追求他們自己的價值。按照這一觀點,為了尊重作為自由而獨立之自我的個人,讓他們能夠選擇自己的宗教信仰,政府應維護宗教自由。嚴格地說,尊重自由的籲求並不是尊重宗教,而是尊重有宗教的自我,或者說,是對包含於自由地選擇其宗教的能力。按照自由主義的觀點,宗教信仰之所以值得尊重,並不是憑借其內容,相反是憑借它是“自由與自願選擇的產物”[6]。

這種捍衛宗教自由的方式將權利置於善之前;它試圖在不對人們的信仰內容作出判斷的情況下,或者在不對宗教本身的道德重要性作出判斷的情況下,來確保宗教自由的權利。但是,最好還是不要把宗教自由的權利理解為更一般的個體自律權利的特殊情形。如果把宗教自由的權利與選擇自己價值的一般權利同化起來,就誤解了宗教信仰的本性,使受特殊憲法保護的宗教自由活動得不到清楚的解釋。若將所有宗教信仰都解釋為人們選擇的產物,就無法理解宗教在這些人的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對於他們來說,遵守宗教義務乃是一種構成性目的,對於他們的善來說,這一點具有根本意義,也為他們的認同所不可或缺。一些人可能會把他們的宗教信仰看作是選擇問題,而另一些人卻不這樣看。使宗教信仰值得尊重的不是其獲取方式——它的選擇、啟示、說服或習慣——而是它在一種善生活中的地位,或者是它所促進的品質;或者(從一種政治的觀點來看)是其培養那些造就好公民之習慣性氣質的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