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Ⅳ):倫理學前沿:道德與社會上冊

(三)言論自由的權利

權利與權利所保護的善之間的聯係,也可以通過新近有關言論自由與惡語傷人的爭論得到清晰的說明。新納粹分子該不該有權在伊利諾伊州的斯科基遊行?這個地區可是一個有大量大屠殺的幸存者的共同體。[11]是否應該允許那些主張白種人占統治地位的群體,去散布他們的種族主義觀點呢?[12]自由主義者認為,政府必須對其公民所信奉的各種意見保持中立。政府可以規導言論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它可以禁止半夜喧嘩和冷嘲熱諷——但它不能規導言論的內容。要禁止的是那種給別人強加某些價值,因而不尊重每個公民選擇和表達他或她自己意見的無禮的或不受歡迎的言論。

與其他觀點一致,自由主義者也可以限製那種可能引起重大傷害的言論——比如說,引起暴力的言論。但是惡語中傷的言論中,什麽算作傷害,則受自由主義個人觀念的限製。根據這一觀念,我的尊嚴不在於我所習慣的社會角色,相反,在於我選擇我的角色和自我認同的能力。但這意味著,我的尊嚴永遠不可能受以一種直接針對我所認同的群體之侮辱的傷害。任何惡語中傷的言論都不可能構成傷害本身,因為按自由主義的觀點來看,最高的尊重是自我獨立於其目的和依附之外的自尊。因為不受約束的自我即自尊的根據先於任何特殊的聯係和依附,所以超出一種對“我的人格”的侮辱之外。因此,自由主義者可能會反對限製惡語傷人的言論,除非它可能造成某種實際的身體傷害——某種超出言論本身之外的傷害。

共同體主義者可能會回答,自由主義的傷害觀念過於狹隘。對於那些把自己理解為受其所屬的種性群體或宗教群體限定的人們來說,對其群體的侮辱會引起他們的切膚之痛。對於大屠殺的幸存者來說,新納粹的遊行旨在引起恐怖和不可言說的恐怖記憶,這種恐怖及其記憶,在他們的認同和生活深處刺痛著他們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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