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釋概念
(一)知覺
知覺是對感覺信息進行解釋,揭示其意義的過程。與感覺相比,其特點有兩個:整體性和意義性。知覺是對事物的整體認識,而不是認識事物的個別特點和特性。知覺具有意義,它是基於過去經驗對事物的解釋。如果說,對個別顏色、音符的認識屬於感覺,那麽對綠葉、紅花、樂曲的認識才是知覺。這種區別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在心理學中,關於知覺的定義,有兩種不同的主張:一種是認知心理學的主張,我們在教科書中,就采用了這種主張,另一種是知覺的直接理論,這是以吉布森為代表的一種主張,它認為知覺是由刺激的特性直接引起的。
知識鏈接
知覺的定義
為了在頭腦中構築外部世界的影象,我們首先必須覺察環境中的物理能量,然後將其編碼成神經信號,這就是傳統意義上的感覺。不僅如此,我們還必須對感覺進行選擇、組織和解釋,這就是傳統意義上的知覺。
知覺的認知理論:知覺不是簡單地被刺激模式決定的,而是對有效的資料或數據能動地尋找最好的解釋。這種資料是感覺信號,也是物體的許多其他特性的知識。經驗對知覺的影響有多大,在什麽意義上我們必須學會看東西,這才是難以回答的一個問題。我們可以說,對物體的知覺是一種假設,它由感覺的資料提出,並用感覺資料加以檢驗。知覺係統先接受一種假設,然後接受另外的假設,如對納克(Necker)立方體的知覺。由於沒有最好的答案,知覺係統就永遠沒有一個結論。當一種知覺假設,即一種知覺出現錯誤時,我們就會出現錯誤的印象,正如一種錯誤的理論使我們看到一個被歪曲的世界一樣,使我們在科學上陷入歧途。知覺和思維並不是無關的,“我看到了你所指的意思”,這樣說並不是一個傻裏傻氣的相關語,而是指明了一種非常真實的聯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