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Ⅱ):倫理學主題:價值與人生上冊

第三節 目的和價值

我已經說過,康德的倫理學中還有無可爭議的優點——他擯棄了倫理學的所有形式。他將善與惡的價值看作由特定的目的決定的,甚至是由所有將“人、行為或意願與目的(最終目的)的關係”看作“對善與惡價值的有意義的應用的構成條件”的倫理學決定的。如果一個人能夠從目的的內容獲得非形式的價值,或者說,如果價值隻有在它們被看作任何目的的手段時才是有價值的,那麽,任何想要證明非形式的價值倫理學的企圖一開始就應該被摒棄掉。原因很簡單,這樣的目的(比如,一個團體的福寧)不能再繼續擁有任何道德價值,因為後者的起源隻能因由其自身,並且隻可能從對服務於目的的手段設計中得到意義。這隻是一種對目的概念與價值概念間關係的精確分析,從中表明康德的“所有非形式的價值存在於與設置目的的意願的關係之中”的主張是否還是正確的。[25]

欲求,價值,目標。當一個人談及目的時,與欲求(Streben)之間的關係就沒有必要給出了。[26]反過來說,隻要有欲求(無論何種形式的欲求)出現,就無法談及目的。從大多數形式理性看,目的隻是一些東西(例如可能的思考、表現或感知)的內容,它以將要被實現的形式被既定,無論被什麽東西或被什麽人。無論與目的(關於理性或條件的邏輯關係)的內容實現(說得更好些,就是現實)相關的東西是什麽,從形式理性來看,就是為了目的的手段。根據這個關係的本質,手段與目的之間沒有那種暗示的暫時區別,實現因素是否是欲求,意願,或者說得更寬泛些——精神的東西,這並不重要。而且,當我們將目的施用於一些東西上,或者當我們將有目的的某個東西的一些部分看作目的,這些都不是明確的目的性活動。然而,有兩點對於目的來說非常重要:(1)相關的內容屬於(理想的或直覺的)內容圖景(相對於無圖景的價值)的範圍;(2)這個內容以“將要被實現”的方式給定。這並不是說它不能同時為真。與將來的聯係並不屬於目的的本質。因為,一個真實的構成物(Gebilde)也是可以有這樣或那樣的目的的(這個目的可以設置在結構內部或外部)。但是,隻要內容從屬於目的,它必須出現在理想且應然的既定模式中。至此,這種將要被實現不是反對那些正被實現的東西,而是反對所有外在於整個應然與非應然領域(這個領域隻能被看作存在的或不存在的客體)的內容。因此,對於所有目的概念的每一種應用,以及一些東西的應然與非應然等,一種應然的事態是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