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闡明在人的實際存在和實際行為中愛的秩序的迷亂,理解其原因和解決方法,我們還必須更嚴格地考察人的性情與客觀的愛的秩序的特殊相關方式。
這裏首先必須避免三種基本的和主要的錯誤,它們使這個問題長期陷於混亂。一是可以(在最廣義上)稱之為柏拉圖式的愛的觀點:關於愛之對象的天生的理念學說。二是經驗論的觀點,按照這種觀點,愛與恨之方向的一切特殊建構,以及“正常”人的同樣建構,首先是通過其周遭的實際經驗、尤其是通過其周遭對人的快感和反感之影響的實際經驗產生的。三是一種新近興起的學說:愛與恨的一切種類無非是一種唯一的本源地決然對人實行統治的性力(Libido)的轉換。何為力比多,對於這種愛之一元論的學說無關緊要,因為這種一元論恰恰在這一點上是錯的。不管人們(一種一元論的愛之形而上學中)將這種愛之力視為上帝之愛,並將對有限對象的愛的諸種類視為上帝之愛之受人的本能限製,而這些限製隻是在某些時候特定形成的[9],或者相反,將力比多解釋為這樣一種力,力比多通過種種阻塞和抑製“升華”並淨化為愛的更高級更具精神性的形式。凡此種種都否認愛之本源有不同的本質種類。即使這些種類在人身上和人的發展中先後形成更尖銳的相互區別,也許還會在特定的時間變為現實(由於某些誘因),但它們絕不會孤立地出現。
第一種觀點,即關於愛之對象的天生的理念學說,今天幾乎無須再辯駁,而是需要加以維護和挽救——對這種學說本身包含著的與真理要素接近的內涵,對於我們所愛和所恨的事物,我們並不具有任何天生的、有意識或無意識的理念:既不具有例如天生的上帝之理念,也不具有一種人的類型之理念——這種人的類型的載體向我們輸入特殊的愛,也不具有一種實事的天生的理念——這種實事向我們輸入傾慕和厭惡、恐懼和希望、信賴和懷疑。甚至動物和人所具有的種種被稱之為“本能的”強烈傾慕和厭惡,譬如人對黑暗、特定氣味和醜陋的東西的厭惡,對種族的好感和惡感,雞對蒼鷹的恐懼等,它們絕不是植根於這些事物的天生的理念,盡管它們無疑是天生的(eingeboren)。被愛與被恨的東西的一切客觀觀念均出自或附著於對對象的經驗,這些對象經驗或通過感官、或通過傳承和傳統、或以其他可證明的途徑為我們所接受。如果我們由此具有我們所愛和所恨的東西的一般理念,則這些理念隻是事後通過比較和反思形成的,例如關於尤其為我們所愛的自然事物和自然現象的理念,或者關於尤其令我們喜愛或厭惡的種屬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