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已在別處[3]深入地討論過愛的本質(在純形式的詞義上)。我們當時未曾考慮心理上和機體上的特點和伴隨現象,無論這些特點和伴隨現象讚賞抑或貶低愛(愛之載體是人)。於是,我們仍然停留在下述本質規定上:愛是傾向或隨傾向而來的行為,此行為試圖將每個事物引入自己特有的價值完美之方向,並在沒有阻礙時完成這一行為。換言之,正是這種世界之中和世界之上的營造行為和構建行為(die erbauende und aufbauende Aktion)被我們規定為愛的本質。“誰悄悄環顧四周,看愛情怎樣營造”(歌德)。人的愛情隻是一個特殊的變種,隻是這種在萬物內部和身上起作用的無所不在的力量的一個部分。我們一直感覺愛是事物朝著那原型(即那由愛在上帝之中設置的原型)的方向生成、生長和湧升的原動力。所以,為愛所創造的事物的這種內在的價值生長的每個階段也始終是在世界通向上帝的路上的一個中途站——盡管它還如此遙遠。每種愛都是一種尚未完成的、常常休眠或思戀著的、仿佛在其路途上稍事小憩的對上帝的愛。當人愛一個事物,一種價值,如像認識之價值,當人愛這種或那種構造物的本性,當人愛朋友或其他什麽人,這始終意味著,他應當在他的位格中心裏步出作為肉體單位的自己,他應當通過位格中心並在此中心中共同行為,肯定在陌生的對象中那趨於獨特的完美之趨勢,井且參與它,促進它,祝福它。
因此,我們始終感覺愛同時是原——行為,通過它,一個在者離開自己(但仍然是這個有限的在者),以便作為意向性之在者(ens intentionale)分有並參與另一在者之在,使二者不會以任何方式成為彼此分離的實在部分。我們所謂之“認識”,始終以愛之原——行為(即這種存在關聯)為前提:在者離開自身及其狀態和已有的“意識內容”超越它們,從而根據可能性進入一種與世界的體驗交觸。我們所謂之“實在”和真實,首先以某一主體的正在實現的意願之行為為前提,但這種意願行為恰是一種先於意願而出現並賦予意願以方向和內涵的愛。所以,愛始終是激發認識和意願的催醒女,是精神和理性之母。可是,這一個[愛][4],它參與萬物,若無它的意願則沒有任何實在的能夠是實在的,一切事物通過這愛以某種方式(在精神上)相互分有,相互團聚;這一個[愛],它曾經創造萬物,萬物則在適合於及指定給它們的界限之內共同趨向它,升向它:因這一個[愛]無所不愛,故也無所不知和無所不願,這一個[愛]即是上帝——即作為一個宇宙和整體的世界之諸位格的中心。一切事物的目的和本質理念已經永恒地在此心中預先被愛和被思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