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有可能產生這樣的懷疑:對於這種從倫理學事實中抽取出來的判斷,如何才能保證人們對它的信心?嚴格地說,這一事實根本不是普遍的,因為人們會在自己的價值感中發生變化。不僅如此,為了將這一事實與其他類似的但不可理解的事實區分開來,難道我們不需要把價值感本身的事實當作另一個標準嗎?
這些疑慮暴露出一定的、對麵臨著道德意識現象的知識的不安全感。必須承認,在一些特殊的限製性條件下,這種不安全感是無可非議的。但是,這裏的問題並不是這種不安全感是否是普遍合理的,而是它是否是根本的和不可避免的。隻有當它絕對不可避免時,隻有當人類的判斷在它麵前顯得完全無助時,情況才會變得嚴重。但是,如果隻是平庸的人由於缺乏敏銳的感覺而造成不安全感,或者隻是由於道德上缺乏經驗和目光短淺,甚或是沒有哲學素養而造成不安全感,那麽,這種不安全感就是微不足道的。而在其他部分,尤其是在那些純粹先天判斷被接受進來的部分,同樣的不安全感正好發生了。但是,就不安全感本身而言,總是有可能培養人們對某一現象的理解力的,而這種培養正是倫理學家的任務。從這個方麵來看,此種情形(即接受純粹先天判斷的情形)在倫理學領域裏絕不會比在別的原則範圍裏更不適宜。上麵所說的這類現象——原初價值意識是它的證明——是不會弄錯的,也就是說,如果一旦它的意義已經被人們所掌握,就不會弄錯。它包括這樣一些表現:讚成或不讚成、譴責、自我責備、良心、責任感、罪惡感和同情心。當然,人們還可能歪曲這些現象。但是,通常情況下,這些表現是真實的,而且是基於某種真實的價值感而發現的。即使是在歪曲的情形下,依然隱藏著真實事物的內核。最後,除此之外,發現弄虛作假的行徑是倫理學家的事。不過,即使是在這裏,人們的洞察力也應該變得敏銳些,否則就會陷入相反的情形,比如說,對藝術品做出錯誤的判斷,或者對審美上不合適的部分矯揉造作,不懂裝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