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套裝共八冊)

(庚)因果聯係是責任的前提

我們隻能在因果關係的情況下談論動機,因此責任概念是以因果關係概念,即意誌決定的規律性為基礎就顯得十分清楚了。事實上,如果我們把一個決定想象成完全沒有任何原因的話(這就是嚴格意義上的非決定論的假設),那麽行為就會完全是一個偶然機遇問題了,因為機遇同沒有原因是一個意思,此外並沒有別的與因果性相對立的概念。在這種機遇的情況下,我們能要行為者負責任嗎?當然不能。設想有這樣一個人,平時一直顯得溫和、平靜、無可指責,卻突然攻擊並動手毆打一個陌生人。於是他被抓了起來,人們審問他這一行為的動機是什麽。正像我們設想的那樣,他的回答在他自己看來是完全真實的,那就是:“當時我那麽做沒有什麽動機。我雖盡力尋找原因也沒有發現什麽。我的意誌是沒有任何原因的——我就是想要那麽做,關於我的這個行為我再也沒有什麽可說了。”我們會搖頭說這個人瘋了,因為我們不能不相信確有一個原因。我們既然找不出任何另外一個原因,就隻好假定某種精神上的幹擾來作為惟一的原因了。但肯定沒有人認為他是有責任的。如果人們作出決定是沒有原因的,企圖去影響人就毫無意義了。我們馬上就會明白,這就是我們為什麽不能責怪這樣一種人,而總是對他們的行為聳聳肩膀而不予追究的道理。人們可以很容易地確定,實際上,我們越是要行為者負責任,就越能發現他的行為動機。如果一個行凶的人是他的受害者的敵人,如果他以前曾經表現過行凶的傾向,如果是某種特殊的情況激怒了他,那麽我們就要對他施行嚴厲的懲罰。反之,可以找到的懲罰理由越少,我們就越不能譴責這個行為者,而是把責任推給“倒黴的機遇”。暫時的心理失常以及諸如此類的東西。我們不能在他的性格中找到他的錯誤行為的原因,也就別想影響他的性格,使之變得更好些:我們不把責任歸諸他,這一事實的意義就在這一點,也僅僅在這一點。而且他也覺得確實如此,可能會說:“我真不理解,我怎麽會做出這種事情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