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規範倫理學的最典型語境來說,倫理術語具有既是描述的又是情感的功能。對描述功能需要進行仔細的考察。如果我們打算妥當地討論這個問題,同時又考慮到語言的靈活性,那麽就不能希望用一個簡單的定義來結束我們的考察。必要時,我們必須研究那些倫理術語能夠在其中使用的許多實例。按照裏查茲的說法,“一種並且隻有一種真實意義的迷信”[6],在任何研究領域中都會造成嚴重的後果,它也嚴重阻礙了倫理學的進步。
前麵幾章[7]已經簡要地指出了語言的靈活性,這種性質與目前的研究密切相關,有必要加以更詳盡的考察。我們尤其必須弄明白,在第三章中關於語言規則的結論怎樣與倫理學術語發生具體聯係的問題。
毫無疑問,即使情感意義是“善”[3]這個術語占主導地位的意義,它仍然可以用某種方式幫助我們獲得知識。如果史密斯太太告訴她的女兒:瓊斯是一個“好裁縫”,那麽根據對史密斯太太過去的認識,我們能夠合理地斷定瓊斯一定具有豐富的縫紉經驗。但如果一個缺乏文化素養的人說某出戲劇“好”,我們則有理由相信:我們那些文化素養較高的朋友們不會喜歡這個戲劇。如果人們稱讚約翰遜是一個“好侃友”,我們就可以得出結論:他很少使人們討厭。這也同樣適用於具有特殊“道德”氣息的語境。一個受人尊敬的朋友告訴我們:布朗是一個“好”心人,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說:布朗盡量為別人著想和幫助他人。一個教士告訴我們:瑪麗是“一個多麽好的姑娘”,憑這一點我們就能確信,瑪麗是一個貞潔、善良和虔誠的人。
那麽,“X是善的”,這句話實際上意指(部分和偶然地)它引導我們得出的結論,還是不過僅僅在提示著[8]這種結論呢?也許它隻是提示這種結論,因為推論在很大程度上依賴著我們關於說話者心理習慣的知識。我們對瓊斯的信念依賴於我們對史密斯太太過去的了解;我們對瑪麗的信念依賴於我們對於該教士為人情況的了解。但這並不是答案。問題不在於我們是否應用自己關於說者心理的知識,而在於我們如何應用這種知識。假定每一個說者都在多少不同的意義上使用“善(好)”這個術語,那麽我們還能確定它是在什麽意義上被使用的嗎?而且在這樣做了以後。僅根據對所說的“善(好)”含義的分析,我們就一定能得出相應的結論(不管是關於財富還是純潔)嗎?或者,如果我們假定“善(好)”的描述意義隻是指說者的讚許,並運用我們關於他心理特征的知識,就能確定他常常會讚許哪一類事情嗎?簡言之,我們利用自己關於說者的特殊知識,是在決定說者語詞的意義之前,還是在此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