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與善》(1930)(節選)
《正當與善》(1930)(節選)
一、“正當”的意義
此一探究的目的是,考察倫理學中三個基本概念——即:“正當”、一般“善”和“道德善”——的本性、關係和含義。這一探究將與那些近年來關於價值本性的許多討論有著諸多的共同之處,我將有機會討論一些較為重要的價值理論;但我的主題仍是比較狹窄的。除了最多是一些純粹偶然性的和說明性的旁騖之外,我不討論諸如經濟價值和美等特定的價值形式。我的興趣整個是倫理學的,所討論的價值也僅局限於與此興趣相關的範圍。
我打算從“正當”這一術語開始。人們試圖討論的任何術語含義總是帶有相當的模糊性。摩爾(G.E.Moore)教授已清楚地指出了在定義行為中可能含有的三種主要說法。“當我們如韋伯斯特(Webster)所定義的那樣,說馬的定義是‘一種馬科動物中有蹄的四足動物’時,事實上,我們可以意味著三件不同的事情。(1)我們可以僅僅意味著:當我說‘馬’時,你將理解為我正在談論一種馬科動物中有蹄的四足動物。這將被稱為隨意的口頭定義……(2)正如韋伯斯特所應當意指的那樣,我們可以意味著:當大部分英國人說‘馬’時,他們意指一種馬科動物中有蹄的四足動物。這將被稱為嚴格的口頭定義……但是(3)當我們定義馬時,我們可以意味一些更為重要的東西。我們可以意指那一種我們所有人都知道的物體,它以一定方式來組成:它有四條腿、一個頭、一顆心髒、一個肝髒等等,所有這些都在一定的相互關係中被安排著。”[1]
我們必須自問,在討論“正當”的含義中,我們是否嚐試著以上這些定義中的某一種,還是另一些完全不同於它們的定義。我當然不想僅僅說出一種我使用“正當”一詞時所指的含義。我不希望遠離該詞的通常用法。雖然其他某些事物也可以喚作“正當”(如短語“正當之道”“正當之法”),但是“正當”一詞還是更適用於行為,並且我希望討論的是一種被廣泛使用的含義(一種由公眾廣泛同意的、非常重要的含義)。但是我們必須對此有所準備,就是去發現該詞的通常用法與其自身含義並不是完全一致。任何語言中的大部分語詞都帶有相當的模糊性:諸如“正當”這類語詞,它們既不代表那些能通過與其他事物相互指示而為我們所認識的東西,也不代表那些能為我們某種感官所理解的東西,那麽,這種模糊性就更具一種特別的危險。甚至在代表著某些東西的語詞中,這種危險仍然存在。即便在兩個人發現其一人稱之為紅的東西恰是另一人也喚之為紅的東西的情況下,也沒有任何辦法確定他們意味的是同一種性質。這裏隻存在著一種通常的假定,即:由於這兩人的眼睛結構(如果這兩人都不是色盲的話)是如此相同,以至於同一件事物作用於他們的眼睛時竟會產生如此一致的感覺。但是在諸如“正當”這類詞的情況下,在不同人的眼睛裏沒有如此彼此相近的器官與之對應,以致不能作出這樣的假定:當人們宣稱同一種行為是正當的時,他們都意味著該行為中的同一性質。事實上,在“正當”術語的應用上存在著一係列觀點差異。例如,假設一個人償還一筆特殊債務,隻是出於畏懼如果不這樣做的法律後果,一些人會認為他這樣做是正當的,而另一些人將對此否認:他們會說,沒有任何道德價值與這種行為相關聯,而鑒於“正當”的意義含有道德價值評判,因此這種行為不能算是正當的。他們可能將其一般化並認為,隻有當一行為出於一種義務感時,它才是正當的;或者,如果他們不堅持如此嚴格的學說,他們至少也會說,隻有當一行為出於某種善的動機,諸如義務感或仁愛感,該行為才是正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