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反思均衡”的方式,羅爾斯重構了這種與日常情境相關的倫理—正義理論。[6]他還關注於理論理性與實踐理性之間的關係。他雖然試圖證明正義原則的合理性,但是他不是將這一個過程理解為認識論的,而是建構論的。他發展了一種關於道德命令有效性的契約理論,因為這樣他可以不去考慮“道德真理”的問題,而且可以回避在關於價值問題的實在主義和主觀主義之間進行二難選擇。在他看來,這個二難選擇是完整的,因為他將真理的屬性視為作出斷言命題。命題真理與事物存在的狀況有關;斷言命題則說出了情況到底怎麽樣。但是如果斷言模式是唯一一種我們可以用來理解規範命題以及“道德真理”有效性的方式的話,那麽一種對於道德的認識論的理解將會給我們提供兩種可供選擇的、同等的反直覺主義的解釋。不管我們是必須接受諸如道德事實之類的東西並將“道德真理”理解為某種真理符合論的東西,就像命題與某種在先的、與行為者的自我理解及其需求完全無關的現存的價值客體領域相符一樣,還是我們必須否認規範命題可以是真的或假的,而堅持認為在那些對道德真理的表麵有效性要求背後,隱藏著一些完全主觀的東西——感覺,態度,或者那些我們自身做出的決定。前者與認為我們依靠規範命題既不能表達事物的存在也不能表達它們的結構的語法直覺矛盾。而後者與另一種語法直覺矛盾:認為我們通過規範命題並不僅僅表達了我的感覺、希望、意圖和傾向。羅爾斯正確地指出任何一種選擇都是不可接受的,因為道德命令與斷言的表達不同,它與客觀世界的任何東西都沒有聯係,而與斷言表達相同的是,它所考慮的內容中有客觀的成分在內。應當的東西既不是一種實體也不是一種純體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