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Ⅳ):倫理學前沿:道德與社會下冊

(五)薩拉斯特羅(Sarasstro)的殿堂

相信自由即理性的“自我導向”者,遲早終必考慮到一個問題,此即:這個原則如何能既適用於人的內在生活,又適用於人與社會上其他成員的關係。在這些人士當中,即使最具個人主義傾向者,例如盧梭、康德、費希特等人,開始探討這些問題的時候,絕對是以個人主義為出發點,當他們探討到某一點上的時候,也要自問:理性的生活是否不僅適用於個人,同時也適用於社會?如果是的話,我們要怎樣做,才能造就這樣的一個理性社會?我希望能夠依照我的“理性意誌”(rational will),即我的“真正自我”所要求的方式去生活,然而,別人也希望能夠如此。我要如何才不致和他們的意誌衝突?依照理性所界定的“我的權利”,和別人的權利之間,界限何在?因為,假如我是有理性的話,我就不能否認說:基於同樣的理由,對我來說是合宜的事,對其他和我一樣具有理性的人,也必然是合宜的。一個理性的(或自由的)社會,必然是一個由所有具有理性的人都自由地接受的法則所支配的社會;也就是說,當一個人在被問及作為一個理性的人,他所需求的是什麽的時候,他自己就會製定這些法則,而這個社會,就是受這一類的法則所支配的。因此,這些界限,必須是所有具有理性的人,都認為適合於理性的人所應接受的正確界限。但是,事實上,這些界限要由誰來決定呢?這一類型的思想家主張說:如果道德與政治問題是真正的問題,則原則上,它們一定是可以解決的,而道德與政治問題,當然是真正的問題;這就是說,這些問題必有一個而且隻有一個真正的答案。原則上,所有的真理都會被任何具有理性的思想家發現,同時也能由他們清楚地證明,清楚到所有其他具有理性的人,也不得不接受它們,而事實上,在新近的自然科學中,絕大部分的情形,便是如此。基於此一假定,我們隻要建立起一種公正的社會秩序,一個理性的人,都得到他所應該得到的東西,就可以一舉解決政治自由的問題。很顯然地,我對不受束縛的自由之主張,乍看之下,有時候無法與你同樣絕對的主張相調和;但是一個問題的理性解決方式,卻不可能和另一個同樣正確的解決方式,互相衝突。因為,從邏輯上講起來,兩種真理不會是不能相容的;因此,原則上,一個公正的秩序,必然是可以發現出來的,在這一秩序裏,理性的規則,使一切可能發生的問題,都得到正確的解決。有時,人們把這個理想的、和諧的狀態,想象成“人類墮落”(the Fall of Man)以前的伊甸園;我們曾經從這個伊甸園中被驅逐出來,然而,我們卻仍然滿心渴望著它,將它當作仍然未能達到的黃金時代,在這個黃金時代中,人類由於已經具有理性,再也不會陷於“他人導向”(other-directed),更不會“疏離”或挫辱他人。當然,在現存的社會中,正義和平等的理想,仍然需要受到某種程度的強製,因為如果我們過早取消社會的控製,可能會使弱者與愚者,受到精幹狂妄型強者的壓迫。但是,根據這一學說,造成人與人之間互相剝削、互相羞辱的行為者,隻是人性中的非理性一麵。有理性的人,會尊重彼此之間的理性原則,而不願意去互相戰鬥或爭奪控製權。“統治的欲望”(the desire to dominate)本身就是非理性的表現,我們可以用理性的方法來解釋它並且糾正它。斯賓諾莎提出一種解釋與改良之道,黑格爾也提出另一種方法,馬克思提出了第三種方法。在某一個程度上,他們的某些理論,是可以互相取長補短的,有些則不能合而為一。但是,他們卻都認為,在一個由完全理性的人所構成的社會裏,控製他人的欲望,是不存在的或者是無法產生效果的。“壓迫”存在或“壓迫”欲望,隻是社會生活問題尚未得到真正解決的第一個表征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