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Ⅳ):倫理學前沿:道德與社會下冊

(六)地位之追求

在曆史上,還有另外一種探究這個問題的重要途徑,該途徑將自由和它的姊妹——平等與博愛——混淆在一起,因此也導致了同樣違反自由精神的結論。自從18世紀末葉,人們開始探討這個問題以來,他們就不斷地質問“個人”(an individual)到底是什麽意思,這個質問,隨著時代的發展,而變得愈來愈強而有力。隻要我置身於社會,我所做的每一件事,就都無可避免地影響到別人,而且也受到別人的影響。在審慎的檢視之下,甚至連穆勒要為私生活與社會生活劃一道界限的苦心,也都隻能歸於徒然。事實上,穆勒的所有批評者都已經指出:我所做的每一件事,都可能會對別人造成不利的影響。除此之外,我是社會性的動物這一事實所指的,也不隻是我和別人之間有互動的情形存在而已,它的意義比這還要深刻。因為,在某一個程度而言,所謂“我是什麽樣的人”,不正是別人心中所想的、所感覺的“我是什麽樣的人”嗎?當我自問“我是什麽人”並且回答說:我是一個英國人、中國人、一個商人、一個無名小卒、一個富翁或一個罪犯時,略經分析,我便不免發現:我之所以具有這些特性,就是代表了社會中其他的人,認為我是屬於某一特殊的群體或階級;而大多數描述某些我最具私人性、最固定的特征的詞匯也都隱含了人們對我這種“認可”(recognition)。我並不是脫離肉體而存在的超然“理智”(reason)。我也不是在孤島上離群索居的魯濱孫。我之所以是社會的一分子,並不僅隻意味著在物質上和別人互相依存,也不僅隻意味著我成為什麽樣的人,是社會力的影響使然而已。更重要的是:唯有透過我所存在的那個“社會之綱”(這隱喻不能作太近於真實的解釋)來觀察,某些我對於我自己的看法,甚至是所有我對我自己的看法,特別是我在道德上以及社會上的認同,才可能顯得有意義。有時候,某些人或某一群體,抱怨說他們缺乏自由,其實他們所指的,隻不過是他們沒有獲得別人的相當“認可”而已,這種情形和真正缺乏自由的情形,一樣常見。我所追求的目標,或許並不是穆勒想要我去追求的那些目標:不被人施以強製壓力,不被人無理逮捕,不受暴政威脅,不被剝奪某些行動自由,以及擁有一個我可以合法地自由行動的小天地。同樣,我所追求的,或許也不是一個合理性的社會生活計劃,也不是心如止水的聖人所追求的那種“自我完美”(self-perfection)。我所要追求的,或許根本隻是不要被人忽視、不要被人保護、不要被人輕蔑,或不要被人把我的大多數想法,看作是“理所當然”而已——簡作言之,我不願意別人隻把我看作一個個體而不完全承認我的獨特性,我不願意被當作是某種不具特色的、集合體中的一個成員,或是被當作一個統計單位,而沒有屬於我自己的、明顯可辨的人性特色和目的。我所要反抗的,就是這種貶抑我的人格的行為,我奮力以求的,並不是“法律上權利的平等”,也不是能夠“依己意行事”的自由,雖然我也可能需要這些自由;我奮力以求的,往往是希望能達到這麽一個境界:在這個境界上,我能感覺到自己是負得起責任的行為者,因為別人承認我就是這樣的行為者,我的意願會被別人考慮到,因為我有權具有這些意願;若能如此,即使因為我是如我這個樣子的人,或因為我作了我所作的選擇,而被別人攻擊、被人迫害,我也在所不惜。這是一種對“地位”與“被人認可”的熱切期望:“英國最貧窮的小子也和最偉大的人一樣,有屬於他自己的生活。”我渴望被人了解、被人認可,即使因此而不受人歡迎,甚至受人唾棄,也無所謂。而能夠給我這種認可,從而讓我覺得“我是個有分量的人”,卻隻是與我屬於同一社會的成員,而從曆史上、道德上、經濟上甚或倫理上說來,這個社會也就是我自己覺得我從屬於它的社會。[23]我那個別的“自我”,並不是某種可以從我和別人的關係中,脫離出來的東西,也不是可以從我的某些特征中分離出來的東西;而這些特征,主要也是由別人對我的態度所構成的。因此舉例而言,當我要求擺脫政治上及社會上的依賴性時,我所要求的,其實是希望別人能夠改變他們對我的態度。因為,這些人的意見和行為助使我決定了我自己對我自己的看法。以上這些對個人而言為真確的道理,對社會、政治、經濟、宗教性等群體而言,也同樣真確,因為這些群體,都是由具有自覺的需求和目標的個人所組成的。被壓迫的階級或國家所要求的,通常並不是純粹能使其成員依照自己的意思而行動的自由,也不是社會與經濟機會的平等,更不是要在一個有理性的立法者所設計出來的、毫無衝突的有機狀態之中,取得一席之地。被壓迫的階級或國家,往往要求別人對它們的階級、國家、膚色,或種族給予一種認可,承認它們是一個獨立的活動根源,是一個具有自我意誌的團體,也是一個想要依照自我意誌而行動的團體(至於這意誌是否良善、合法,是另一回事);它們不希望被人統治、被人施以教育或被人指導行事,無論這種統治、教育或指導的行為,是如何輕微,它們都不以為然,因為那種做法是不盡合乎人性的,因此也就不盡是自由的。這樣的說明,要比康德那種純粹理性者的說法:“家長保護主義是人類所能想象的最大專製”,具有更廣泛的意義。“家長保護主義”之所以專製,原因並不是由於它比**裸的、殘酷的、昏庸的暴政,更具壓迫性,也不隻是由於它忽略了融於我內心的那種“超越的理性”(the transcendental reason),而是因為它對下述概念構成了侮辱,這概念即是:我作為一個人,有權利決心按照我自己的目的去生活,這目的未必是合理的或有益的,但畢竟是我自己的目的,尤其重要的是,別人也應承認我有如此生活的權利。因為,如果沒有得到這樣的認可的話,我就可能無法承認自己的地位,我就可能會懷疑“我是一個絕對獨立的人”這樣的主張是否真實。因為,“我是怎樣的人”,大部分是取決於我的感覺和我的想法;而我的感覺和想法如何,則取決於我所從屬的那個社會中一般人所有的感覺和想法。照柏克的意思來說,我並不是這個社會中可以獨立存在的一個原子,而是一種社會模式中的組合成分——這個比喻很具危險性,但是卻是不可少的。在不被人承認我是能夠自我主宰的個人情況下,我可能會覺得不自由,但是作為一個沒有被人完全承認、沒有獲得人們充分尊重的團體中的一分子,我同樣也會感到不自由:在這種情況下,我就希望能夠脫離我的整個階級、社團、國家、種族或職業團體。有時候,這種追求地位的欲望,會變得非常強烈,以致我寧可被我自己的種族或社會階級中的某些人羞辱,或施以不當的統治,因為他們雖然苛待了我,但是,他們至少是把我當作一個“人”、一個“競爭者”、一個“地位相等的人”(an equal)來看待;我寧可如此,而不願意被某些較高級或較疏遠的群體中的人物,以善意和容忍的態度相待,因為這些人物不承認我是我心目中的我。當今,許多個體與群體,以及各種職業團體、階級、國家與種族,強烈呐喊要求“被承認”,最主要的追求,也正是這一點。我從我所屬的社會成員的手上,雖然可能得不到“消極”的自由,然而,他們畢竟是我從屬社會中的一分子;他們了解我,我也了解他們;這種了解,就可以讓我在我的內心感覺到,我是一個“有分量的人”。如今,在大多數權威型的民主國家中,人民有時寧可有意識地選擇被他們自己的成員統治,而不願意被最開明的寡頭政府統治,其原因便是這種得到“互相認可”的欲望;某些新近獲得獨立的亞非國家人民,當他們被某些小心、公正、溫雅而善意的外來官員統治時,怨言不少,而當他們被自己族內或國內的人物,用極粗魯的方式來治理時,卻反而較少抱怨,其原因有時也是由於有這種求“互相認可”的欲望存在的關係。除非對這種現象有所了解,否則,那些失去穆勒所說的基本人權的整個民族,它們的理想與行為,便會成為不可理解的矛盾現象。事實上,這些民族雖然喪失了穆勒所說的基本人權,但是卻能絕對誠懇地表示說:在這種情況下,它們所享有的自由,反而比廣泛地擁有此類人權時為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