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大革命對於許多法國人而言,雖然造成了個人的自由受到嚴重限製的結果,但是,至少從它那雅各賓黨的形式來看,它卻正像許多大革命一樣,是大部分覺得整個國家都獲得了解放的法國人,對集體“自我導向”的“積極”自由之欲望突然爆發的結果。盧梭曾經狂喜地指出:自由的法律,或許會比暴政的桎梏更加嚴苛。暴政是對人類主宰者的服務,而法律不可能變成暴君。盧梭所指的自由,並不是個人在某一特定範圍內,不受別人幹涉的“消極”自由;他所指的自由乃是:每一個絕對有資格成為社會一分子的人,都有資格享有公共權力(public power),而不隻是某些人才有資格享有這種權力;而所謂公共權力,則是一種有權利去幹涉每一位公民的全部生活之權力。19世紀上半葉的自由主義者,很正確地看出,這種意義下的“積極”自由,很容易會摧毀許多他們認為神聖不可侵犯的“消極”自由。他們指出:全民的主權,可以很輕易地摧毀個人的主權。穆勒曾經耐心解釋說,所謂“民治”(government by the people)並不一定就能構成“自由”,而穆勒此說是難以辯駁的。因為主持治理的人民,不一定就是被治理的人民,而民主式的自治,也不是各人治理自己的意思,在最好的情況下,也仍是“每一個人都由其餘的人治理”。穆勒和他的信徒,都曾經談到“多數人的暴權”(the tyranny of majority),以及“流行感覺和意見的暴權”(the tyranny of the prevailing feeling and opinion),並且認為這種暴權,和其他任何侵犯到人類神聖和生活領域的暴權之間,並沒有太大的分別。
沒有人比康斯坦將兩種類型的自由之間的衝突,看得更加透徹,或表達得更加清楚。康斯坦指出:一種“無限製的權威”,即通常所稱的“主權”,已經成功地崛起,因而,使這個主權從某一些人手上換到另一些人手上,並不能使自由增加,隻不過是將奴隸的擔子換由另外一些人來承負而已。他很合理地質問說:一個人對於他到底是被一個全民政府、一個君主甚或一套強製性的法律所迫害的事實為什麽要那麽耿耿於懷?他發現:對於那些渴望“消極”的個人自由的人士來說,主要的問題,並不是“誰”來運用這個權威,而是任何運用這種權威的人,所能擁有的權威,應該有多大。因為他相信,漫無限製的權威,不論落在什麽人手裏,遲早都會摧毀某些人。他認為,人類往往抗議這些或那些統治者,是壓迫者,但造成壓迫的真正原因,卻是“權力之累積”(accumulation of power)這一事實。不論這權力存在於何處,這種絕對權威的存在本身,就足以威脅到自由。他寫道:“不公正的並不是手臂,而是手上那些過重的武器,有些武器之沉重,是人類的手所無法負荷的。”民主政治或許能夠消除某一寡頭政權、某一特權人物或特權階級的害處,但民主政治仍然可以像它們以前的任何統治者一樣,對個人施以無情的打擊。他在一篇比較今人與古人所享自由的文章中說:“平等的壓迫——或幹涉——的權利,並不就等於自由。”眾人一致同意犧牲自由,這個事實,也不會因為它是眾人所一致同意的,便奇跡似的把自由保存了下來。如果我同意被壓迫,或以超然及嘲諷的態度,來默許我的處境,我是不是因此就算是被壓迫得少一點?如果我自賣為奴,我是不是就不算是個奴隸?如果我自殺了,我是不是不算真正的死了,因為我是自動結束我的生命?“全民政府(popular government)是發作無常的暴權,而君主政體則是最有效、最集中化的專製。”康斯坦認為盧梭是個人自由最危險的敵人,因為盧梭曾經聲稱:“把我自己奉獻給所有的人,我就等於沒有奉獻給誰一樣。”康斯坦看不出來,即使主權操於“每個人”手中,何以它就不應會壓迫到它那個不可區分的“自我”成員中的某一個人?如果它決定如此做的話,它顯然可以壓迫到某一些人。我若是少數人之一,我當然或許寧願讓一個議會、家庭或階級,將我的自由剝奪過去。因為這樣或許可以給我一個機會,使我有朝一日也能說服其他的人,去替我做我覺得我有權利做的事情。但是,由我的家庭、朋友或同胞,來剝奪我的自由,就自由被剝奪這一點而言,也同樣有效。無論如何,霍布斯是比較坦率的,他不發欺人之言,指出:一個“主權”不會奴役人民,他為這種奴役行為,找到另外的借口,但他至少沒有厚顏地稱之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