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身與倫理目的
我們已經研究了自身性的語言、實踐和敘述方麵,接下去的三個研究將一起展開一個既屬於倫理也屬於道德(倫理和道德通常被認為是同義的,而我們將對此作些區別)的新的方麵。但這一新的方麵在方法上與我們曾涉及的方麵並無任何中斷關係。
我們在序言中曾說過,本書在通向第十研究前可分四個部分,它們分別對應“誰”的四個問題:誰在說?誰在做?誰在敘述自身?誰是歸罪的道德主體?隻要我們還沒有走出誰的問題,我們就仍然處在自身性的問題中。我們在此要展開的第四部分與前三個部分一樣,須遵循從分析向反思的基本法則:這樣,針對行為的謂詞“好”(bon)和“應盡”(obligatoire),它的作用就像推論性命題那樣,與在講話中自身指示著的講話人不可分,或者像行為句那樣,與能動主體的姿態不可分,最終也像敘述結構那樣,與敘述身份的建構不可分。行為在倫理和道德上的判定在此將被看做是某類新的謂詞,它們與行為主體的聯係也將被看作是一種新的通向自身的中介。
在休謨看來,應然與實然是互相對立的,它們之間沒有過渡可言,在由他開始的這種思想傳統內,將行為判定為諸如“好”和“應當”則代表著一種與先前的根本中斷。在這種認識中,規範與描述完全不同。對於這種二分法,我們在前麵的研究中已提出了反駁的理由。
首先,我們所思考的“存在者”是特殊的存在者:是講話者和行動者;這就觸及了行動的觀念,觸及了格言,這些格言以建議、勸言、教導的方式告訴人們如何把事情做得成功,做得更好。當然,並不是所有的格言都是道德性的:它們可以是技術性的,策略性的,審美性的等;無論如何,道德規範所屬的範圍要比格言更廣泛,在根本上,格言所針對和引導的是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