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III):倫理學限閾:道德與宗教下冊

共同利益

盡可能清晰地陳述這些觀念非常重要。

讓我們不要說社會的目標是個人的利益,或者隻是構成社會的每個人的利益之總和。這樣的公式會把社會化解為它的部分的權益,會導致一種“原子的無序狀態”。它等於一種公開的無政府主義,或一種偽裝了的、平庸的唯物主義的無政府主義觀念,按照這種觀念,社會的全部職責就在於維護一種互相尊重的自由,因此使強者可以隨意壓迫弱者。

社會的目標是它自身的共同利益,是這個社會的利益。但若我們不能把握社會的利益就是人們的共同利益這一事實,因為社會本身就是由個人組成的一個整體,那麽這個公式又會把我們引向其他謬誤,一種集體主義類型的,或者一種國家專製主義類型的錯誤。社會的共同利益既非僅僅是個人利益之總和,亦非隻適合社會整體的利益(這就好比種類與它個別成員之間的關係,或蜂群與蜜蜂之間的關係),這樣說會將部分僅歸於自身,使這些部分忠於自身。社會的共同利益是大眾的良好人生,而大眾是由個人組成的,全體民眾的良好生活既是肉體的又是精神的,盡管他們經常憑著肉身生活而非憑著靈**。社會的共同利益就是大眾在這種良好生活中的交往,因此它對社會這個整體及其部分都是共同的,說它對其部分是共同的,因為它的部分本身是一個整體,人這個概念本身就包含著全體的意思;說它對社會這個整體及其部分都是共同的,因為部分都會歸向整體並都能從整體中獲得好處。違者會被剝奪權利,這就蘊涵著或要求承認個人的基本權利(和家庭的基本權利,個人總是以一種更加原始的方式絆纏於家庭生活之中,過一種共同生活,勝過政治社會的共同生活)。作為它的主要價值,社會共同利益必須包括使個人轉過來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從社會獲得(亦即與整體利益最大限度地相適應)他們作為人的生活,達到他們發展或自主上的自由,以及養成優秀的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