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III):倫理學限閾:道德與宗教下冊

(四)正義與力量在人格交往中的統一

在人與人的任何一種交往中,力量都在起作用,這是人格散發的力量,它表現在語言和姿勢中,目光的一瞥和聲音的調子中,麵貌、身形和動作中,表現在一個人在人格上所是者和在社會上所代表者之中。每一次交往,無論友好的還是敵意的,親切的還是冷漠的,都在某個方麵,有意識或者無意識地是一場力量與力量的較量。在這場較量中,關於存在之相對力量的決定在不斷地作出,這力量乃是實現於所有卷入這場較量的人當中的。創造性的正義並不否定這些交往和隱含於其中的種種衝突。因為,這是必須為生命的創造性付出的代價。在一個人的生命中,這些鬥爭開始於受胎之時,一直延續到生命的最後一息。它們滲透到人與其所遇見的每一事物和每一個人的關係之中。正義是這樣一種形式,這些鬥爭在其中導致了關於每一個正在鬥爭的存在物中的存在力量的不斷變化的決定。這幅其真實性很難否認的畫麵給人的印象是,人格交往中的正義完全依賴於人與人之間的力量關係。但是這個印象是錯誤的,因為它沒有考慮到,加入力量與力量較量的每一個存在物已具有了確定的存在之力量。它是一株植物,不是一塊石頭;是一頭獸,不是一棵樹;是一個人,不是一隻狗;是一個女人,不是一個男子。在個人交往中的較量開始以前,這些以及其他無數的性質已被給定,它們乃是每一個存在物都具有的對正義的內在要求之基礎。但是,這種要求有一大塊不明確的邊緣,它植根於每種存在力量的動態方麵。種種新的決定,總是就一種存在物之力量中的這一不確定因素作出的。

當然,這也是一切非正義的源泉。如果新的決定破壞了一個存在物的本質要求,那它們就是不正義的。在力量與力量之間的較量中,卷入鬥爭的存在物之一表現出一種占優勢的存在力量,這並非不正義。這一事實之顯現,並非不正義,而是創造性的。但是,如果在這場鬥爭中,占優勢的力量利用其力量去減少或毀壞處於劣勢的力量,那麽,非正義就出現了。這可能在人格交往的一切形式中發生。最常見的形式是那麽一些形式,在其中,人格交往發生於一種體製性結構的框架內部,而這種體製之保存與發展則為非正義的強製提供了借口。